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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3年8月)
2023-08-22 09:58  点击:86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2023-08-21
生效日期:2023-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4-02-20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自2022年5月以来,猴痘疫情持续在全球多个区域广泛流行,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9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152例死亡病例。近期,欧洲、美洲和西太平洋区域猴痘疫情呈上升趋势。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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