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省卫健委、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2023年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满足公众饮食健康、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为目的,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及解读、宣贯等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与方式
采用常规与重点相结合、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标准使用者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不合理之处。具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在通用标准中对应的食品分类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标准是否适当,涉及通用标准中各项安全指标要求是否合理,标签要求是否合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需要,产品所适用的其他推荐性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交叉、矛盾,产品标准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可行等。各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动员辖区内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标准使用单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常态化跟踪评价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注意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收集,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咨询、有关请示、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网络舆情等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整理分析,将有效意见和合理建议在“常态化跟踪评价问卷链接”中反馈(见附件1)。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部门至少各组织填写10条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各5条)。
(二)专项评价
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做好2023年年度选定的致病菌限量、农药残留限量、生产卫生规范等6个重点专项跟踪评价的问卷填写工作,按附件1填写问卷。各设区市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至少各组织填写20份(6个重点专项合计)专项问卷(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各10份)。
(三)现场研究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联合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企业人员、监管人员、检验机构人员和协会等召开至少1次座谈会或调研,针对本辖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开展研讨。
(四)宣贯培训
各地在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时,同步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工作。要坚持对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做好社会公众宣传引导,常抓不懈、持续开展,坚持主动讲、经常讲,融知识性和通俗性、时效性于一体,要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扩大培训受众,提升工作效果,保证工作质量。
三、具体分工
省疾控中心作为标准跟踪评价牵头单位,负责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业务指导;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与同级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承担具体跟踪评价任务。
四、结果报送
(一)意见填报
各地组织调查对象填写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附件1)进行反馈,同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筛选和汇总,并将结果填入附件2。各地收集意见反馈过程中应确保问卷填写的数量、质量。
(二)工作总结
各地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应在2023年11月10日前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跟踪评价工作报告(包括组织形式、工作开展情况、对标准意见建议收集结果、研讨结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并抄送上级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部门。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省卫健委提交跟踪评价工作报告。
联系人:省疾控中心 华永有
电话:0591-87612340
省卫健委 林伟
电话:0591-87823903
省农业农村厅 李昕霖
电话:0591-87856221
省海洋与渔业局 刘义峰
电话:0591-87878608
省市场监管局 蔡仙春
电话:0591-87808972
附件:1.2023年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问卷
2.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汇总表
注:意见类型从以下单选一项填入
1)标准实施效果;2)标准文本内容;3)标准指标和技术要素;4)标准方法与国际标准的可比性;5)其他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