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适应以信用为基础社会,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形势,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黑名单”的监管及联合惩戒提供基本的指引和具体的实施遵循。
一、制定《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细则》,旨在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黑名单”信息的采集部门。依据《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的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规定情形的,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实施细则》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及职责分工;二、明确“黑名单”信息报送、移出的工作程序;三、明确对联合惩戒“黑名单”加强监管;四、明确联合惩戒的要求。
四、《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答:在本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五、《实施细则》规定哪些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答:《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六、《实施细则》对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管理期有何规定?
答: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深应急规〔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