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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23〕61号)
2023-05-29 14:26  点击:293
发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市政办函〔2023〕61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生效日期:2023-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的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版);

(5)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版);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版);

(7)《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版);

(8)《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

(2)快速反应,加强合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作出反应,及时高效地控制和扑灭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全民防疫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栖息在自然环境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邮政管理局、关中海关、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配合国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处置我市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负责较大(Ⅲ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基层单位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处置工作。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政策;督促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流程,建立疫情举报制度;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建与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修订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实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1.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分析和发布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督促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和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采样、检测等疫病溯源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对于病死陆生野生动物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突出解疑释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加强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防疫知识的普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疫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3)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5)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合市林业局制定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隔离、强制扑杀和临时防疫检查站点设置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野生动物和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维护社会稳定。

(8)市民政局:负责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因灾致贫人员、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9)市财政局:根据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需求,做好市级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10)市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为参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共同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评估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对环境的影响,指导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控制和降低相关措施对环境的污染。协助市林业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负责西安市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疫区、受威胁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2)市交通局:负责设立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临时性野生动物防疫检查站和高风险的县道、乡道入口野生动物防疫检查站(点)。负责做好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做好疫点、疫区封锁消毒站点的值守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疫情区域内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从水资源影响角度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做好易感畜禽动物疫病的相关防控工作。开展畜禽疫病监测、诊断、紧急免疫、消毒、隔离、调运监管等工作。组织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染疫畜禽。做好畜禽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评估,指导疫区养殖场户恢复畜牧业生产。

(1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在可能感染人类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中,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人群的预防控制和病人救治工作。

(1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修编和应急演练工作,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疫区市场的监管工作,依据职能加强对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及产品非法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以及落实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18)市大数据局:负责为疫情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19)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件、快递等物品的监管,严格检查通过寄递渠道运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确保其健康无疫,防止疫情传播蔓延。

(20)关中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落实对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入口的防控措施。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品查验和检疫。严禁来自重大动物疫病疫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入境。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集、分析境外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21)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运输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产品的监管,严格查证、验物,确保所运输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产品的健康安全;保障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疫情发展态势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组织各类会议,起草相关材料、文件、通知等;负责传达中央、省、市领导指示、批示,及时反馈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2.2.2 现场处置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行现场处置,安排和协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扑灭疫情、拔除疫点,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督促各区县(开发区)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流程、建立疫情举报制度。

2.2.3 流调排查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关中海关、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对突发重大陆生动物疫情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判;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突发重大疫情的监测;做好家养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工作。

2.2.4 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林业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等工作;负责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舆情管控、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

2.2.5 后勤保障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应急运输和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灾害补偿、恢复生产等工作。

2.2.6 维稳安保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打击涉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违法行为。

2.3 专家委员会

市林业局组建专家委员会,成员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动物卫生机构等从事动物疾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等专业领域的人员为主。同时,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成立临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相应级别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参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和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单位和人员

全市林业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LY/T2359-2014)实施相关监测工作。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测,对主要疫源陆生野生动物和重点疫病进行专项监测。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3.1.2 监测范围

作为储存宿主,携带着能向人或其他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已知的陆生野生动物与人类、家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对陆生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我省传播的与陆生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家养动物的重要传染性疫病;突发性的未知疫病;异常死亡的陆生野生动物。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林业部门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及其隐患。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林场。

(2)责任报告人

各区县(开发区)林业部门负责人;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负责人;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负责人;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负责人;自然保护地和林场负责人。

3.2.2 报告形式

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全市林业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林业局进行书面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 报告程序

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判,并将初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林业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市林业局接到报告后,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局书面报告,并做好疫情信息的续报和终报。

3.2.4 报告内容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野生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调查、确认与预警

4.1 调查、确认

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初判。初判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对病死或患病陆生野生动物进行调查、取样和送检。样品应一式四份保存,并由两家以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进行检测。检测为Ⅰ类和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报告市林业局,并将备份样品逐级送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检测为Ⅲ类及Ⅰ、Ⅱ、Ⅲ类以外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核。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现场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工作。

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市林业局应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评估和分级。疑似特别重大、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市政府和省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林业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认定。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类型、风险等级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活动规律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2.2 预警发布

市政府授权市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当地区县(开发区)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发地疫情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相应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野生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变化,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野生动物巡查和巡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宣传工作,落实疫情应急装备、物资等各项准备;全市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进入待命状态。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积极响应。市林业局和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采取调查、处理、核实同步进行的工作方式,做好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工作。根据疫情等级,及时将疫情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

5.2 疫情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将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5.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1)本市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暴发同种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5.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本市1个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暴发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本市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暴发同种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3)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本市1个县级行政区内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本市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发生同种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3)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1)我市1个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发生Ⅲ类及Ⅰ、Ⅱ、Ⅲ类以外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

(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3 应急响应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级情况,将本市管辖权范围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其应急响应分级管理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级管理

突发陆生野生 国家应急响应分级 本市管辖权范围内应急响应分级
动物疫情分级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响应级别 应急指挥与启动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Ⅰ级 国家应急指挥机构 Ⅰ级 市政府组织指挥并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具体实施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Ⅱ级 省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Ⅲ级 市应急指挥部 Ⅱ级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Ⅳ级 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Ⅲ级 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启动响应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5.3.1 特别重大及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初步判断发生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时,市林业局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局报告。市政府根据建议启动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协调本市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先期处置工作按照本预案的Ⅱ级响应处置程序进行。

同时,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疫情信息,请求支援并接受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5.3.2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时,市林业局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林业局,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部署、协调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人员、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1)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2)依法设置临时陆生野生动物防疫检查站,严防无关人员、家养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进入疫情发生地,做好现场消毒处理和陆生野生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全市暂停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运输等行政许可,关闭本市辖区内的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及时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4)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积极指导疫情涉及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组建应急巡护队,对疫区陆生野生动物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以及人工繁育场所等进行巡护监测;实施疫情监测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报告疫情监测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对死因不明的陆生野生动物要及时采样送检,并对其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不同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规律和特点,经专家组考察论证后可适当扩大监测范围。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

5.3.3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时,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指导、协调和部署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疫情信息上报同级政府和市林业局。必要时,市林业局可组织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4 非疫区区县(开发区)的应急响应

(1)及时通过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林业局获取疫情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县(开发区)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准备;

(3)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和人工繁育场所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等运输环节的检疫、检查工作;

(6)持续搞好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活动。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发现的最后一头(只)发病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时,应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市应急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林业局报告。

重大和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省或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省或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终止Ⅰ级响应。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市林业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防控成效进行评估,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总结防控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局报告。

6.2 表彰奖励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参加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因参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5 灾后恢复

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防疫物资、交通及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7.2 资金保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测、应急物资储备、疫情处置、应急预备队人员培训、防治知识宣传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市林业局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和发展规划,按照相关安排实施。

7.3 交通保障

做好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等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4 防疫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病人的诊断和救治;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易感畜禽疫病的监测、免疫等应急防控工作。

7.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6 技术和人员保障

市林业局组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诊断和防控的技术指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7 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预案进行演练,确保职责任务明确,具备应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7.8 保密

参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加强对通讯、涉密文件和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的管理。

7.9 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公众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切断野生动物疫病向人传播的途径。

7.10 执法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出现大量患病陆生野生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Ⅰ、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参照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办函[2023]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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