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指导意见(2.0版)》。该指导意见实施日期为2023年7月1日。
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中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已有8家及以上统一商号(字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管理的直营连锁实体门店,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且近2年本市任何直营门店未发生30人以上(含30人)食物中毒事件和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社会舆情事件。
(二)业态类别。食品销售业态包含商场超市、食杂店;餐饮业态包含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
(三)经营项目。不适用自酿酒。
资格管理
(一)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有效期为五年,超过五年应重新申请评审。
(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
(三)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
(四)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无锡市所有直营门店发生30人以上(含30人)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
(五)以“评审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直营门店,累计2次在首次证后监管因未达到许可发证条件被限期整改的,取消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
(六)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因违背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应根据事态的严重情况暂停或取消其适用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暂停期限视情况分6个月或12个月两档。
(七)被取消“评审承诺制”适用资格的企业,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八)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加盟单位,不适用“评审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