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钦州、崇左市市场监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委会: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3 年 6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商事登记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1+1+4+3+N”目标任务体系,全面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坚决按照“1010”文件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改革举措优化整合和完善衔接配套,提供全方位、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以优质服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贡献改革力量。
二、主要目标
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的登记体系为核心,以形式审查、信息化查验和标准化登记为手段,以便利化退出机制为补充,以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为保障的商事登记确认制工作模式,进一步厘清登记机关和市场主体权责边界,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和投资者意愿,淡化商事登记的行政许可属性,推动商事登记从“主观许可”向“客观确认”转变。
三、基本原则
(一)自主自治原则。在市场主体登记各环节,充分赋予市场主体最大自主权,充分体现市场主体自治意愿,最大限度减少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
(二)信用承诺原则。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公示确认原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规范的,依法予以确认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即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
(四)便捷高效原则。解放思想、鼓励创新,落实改革容错机制,打消窗口工作人员推动落实改革的顾虑。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行登记注册集成服务,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流程。
四、实施范围
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五、工作措施
(一)实施登记自主申报制。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名称登记;市场主体按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并记载于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进行承诺,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可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或备案的文书材料,相关材料由市场主体自行备存。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化水平。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对申请文件、人员资格、住所(经营场所)等进行自动校验审查。鼓励、引导申请人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功能,承认其与传统印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放宽市场主体场地限制。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除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外,市场主体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迁移意愿,实行市场主体区内“自由迁移、自主办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市场主体迁移的,各级登记机关不能以改革中免登记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接收档案、办理迁移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登记,各片区管委会登记机关应当针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事前预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五)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行简易注销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办理简易注销。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经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在公示期满内消除异常状态后,可直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允许商事主体补正后直接申请简易注销,无需重新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公示之日起 70 日内自主撤销公示的,未被提出异议的可再次提出简易注销登记,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自贸片区应根据机构设置及“三定”权限,与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厘清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对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是我区深化“证照分离”的重要举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措施认认真真推进、实实在在落地,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主动转变监管理念,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督促企业自律,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大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相关内容、服务举措、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加强对商事登记确认制的政策解读,扩大改革的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组织实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使用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或市场主体登记,各单位于 11 月 1 日起正式使用《商事登记确认文书规范(2023版)》《商事登记确认提交材料规范(2023版)》(以下统称登记确认文书材料规范)办理商事登记确认制相关登记、备案业务,请同步更新对外发布公开的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对于申请人不使用商事登记确认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或登记确认文书材料规范中未列明的事项,按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各单位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可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政策举措,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尽责履职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视为履行审慎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的规定,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要结合《商事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加强对按商事登记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审管有效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试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商事登记确认文书规范(2023 年版)
2.商事登记确认提交材料规范(2023 年版)
3.商事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