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省统一使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要求:海南省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冷藏冷冻食品或者不冷藏冷冻食品)和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公告》规定: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通过备案系统获取备案编号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告》明确:备案办理可分为首次备案、分别备案、有证备案、有照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以及第三方冷库备案等七种情况。其中,备案注销又分为主动注销、强制注销和随主体自动注销三种情形。
另外,《公告》还规定了备案主体须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完整、规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即时按要求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给予办理备案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