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是我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成立,从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评审的技术组织。为构建专业领域、年龄结构和人员数量更加合理的委员队伍,根据《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章程》,我部将组建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专家本人自愿承担和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三)同一单位、同一细分专业报名人数较多时,视工作需要采取综合评价方式,调整确定各细分专业专家人数。
(四)优先选择在相应专业领域一线工作时间较长、学术造诣高、熟悉饲料评审相关业务的专家。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作风严谨、坚持原则、科学公正、廉洁自律。
(二)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见附件1)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掌握饲料相关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四)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在相应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在职工作(特殊专业领域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积极参加饲料评审相关工作,能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担任委员期间,不能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在饲料行业相关企业担任顾问的,应当在与该企业相关的评审工作中主动回避。
(八)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为其参与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推荐范围
(一)第三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尚未退休(包括已退休但所在单位继续返聘的)、本人自愿参加评审工作的,可继续申报纳入候选人名单。
(二)第三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个人推荐,每名委员可推荐1—2名候选人。被推荐候选人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耐受性评价试验机构和毒理学评价试验机构(名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79号》)推荐,每个机构可推荐1—2名候选人。
(四)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科研或管理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自愿申报。
(五)针对亟需加强的化学化工、环境保护、毒理药理卫生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专业领域,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优势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事业单位定向征集。
四、有关程序要求
(一)符合候选人基本条件和推荐范围的专家填写《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推荐表由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请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推荐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邮寄至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发送推荐表word电子文档至电子邮箱)。
(三)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推荐表的内容进行核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候选人入选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丁健 杜伟
电 话:010–59194617、59194761
电子邮箱:siliaopingshen@agri.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27室全国
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邮 编:100125
附件:1.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
2.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