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23-05-31
生效日期:2023-05-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六部法规:
一、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五、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