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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2023-05-31 16:24  点击:305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23-05-31
生效日期:2023-05-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六部法规:

一、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五、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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