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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23〕19号)
2023-05-05 13:45  点击:439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5-04
生效日期:2023-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线,统筹数量和质量、纾困和培育、活力和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个体经济更好发展,为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更加优化,个体工商户总数稳中有进,结构更趋合理,质量显著提升,活跃度达到65%以上,实有个体工商户数在全国排名上升1位。到2030年,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力争进入全国前列,每千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数力争进入全国前10位。到2035年,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更加完善,个体工商户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带动创业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健全完善政策体系

(三)加强规划引领。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财政政策和资金渠道,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发展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项目补助。

(五)完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聚焦稳就业保就业,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助、社保补贴等各项政策。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开展普惠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和优秀创业者、创新之星、创业之星等评选表彰活动,提高个体从业者能力水平。

(六)强化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对个体工商户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贷款户数稳步增长。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数字化赋能普惠性金融,不断提高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及便利度,助力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落实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免收银行账户服务费,减收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政策,促进个体经营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稳步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照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按照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实际加大资金救助、税收和房租减免等政策帮扶力度。

(八)加快税费政策兑现。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加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服务、兑现力度,保障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早用快用、能用尽用,精准滴灌、直达快享。

(九)优化经营场所供给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划定区域内摆摊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特色商圈、步行街、便民生活服务、县域商业体系等建设。在开展市容环境治理时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有效实施引导帮扶,加强经营场所供给,避免“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经营模式,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化审批,推行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同步发放应用。完善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窗通”平台,拓展银行预约开户服务、社保登记等应用场景。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完善歇业制度。

(十一)提供集成高效服务。依托国家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优化资源,在“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专区,强化政策宣传、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等“一站式”服务。推广使用省中小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线智能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个体工商户投诉维权路径,完善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回应合理诉求。

(十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保障其在政策制定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深入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范互联网平台促销活动,鼓励引导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必要的基础平台服务、普惠式流量引导服务和阶段性优惠。加强交通物流、金融、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引导个体工商户诚实守信经营。

(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提高执法容忍度和发展宽松度,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强化事前预防,前移监管关口,建立健全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加强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教育和敦促纠正,引导个体工商户合法规范经营。

四、着力提升发展质量

(十四)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标准,开展分类培育和梯次帮扶。根据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鼓励支持“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鼓励各地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十五)推进转型升级发展。深入实施“个转企”行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依法登记,部门协作、高效服务”的原则,统筹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个转企”企业降低转型成本。

(十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有机融合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要素资源,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强化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提高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能力。

(十七)提高知识产权能力。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十八)支持融通协同发展。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信息互通,健全完善“政银企个”会商服务平台和定期对接协调长效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政银企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实现融通协同发展。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五、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统筹协调,深入组织开展“三进市场主体”活动。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对于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建立交办、承办、督办和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及时督促解决。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党建工作。在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持续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蓬勃发展。

(二十一)加强监测调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研判、预警、调度、推动、问效”5个主题制度,加强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归集、共享和运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任务的落实。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三进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载体,集中开展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全国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表彰奖励推荐工作。加大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着力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

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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