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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05 09:43  点击:523
发布单位: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5-04
生效日期:2023-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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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0月13日由江门市政府印发,并于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落实《管理办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宣传培训

一是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要组织相关股室、市场监管所学习《管理办法》,着重加强对登记窗口人员的培训,提高窗口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住所登记改革的各项措施,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广泛深入开展改革举措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市场主体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二、准确把握住所登记材料要求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时,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材料。对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无法提交不动产产权相关材料的,可以提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可出具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的单位(相关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认真落实住所登记改革措施

(一)关于“住所信息申报制”。市场主体设立和变更登记,住所信息自主申报(禁止情形除外)可参照使用市局制定的《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附件2),申请人按《管理办法》作出相应承诺的,无需收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通过住所信息自主申报的,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加注“信息申报”。

(二)关于“住改商”。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禁止情形除外),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江门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附件3),免于提交“住改商”证明材料。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加注“住改商”。

(三)关于“一照多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在登记的住所以外江门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免于办理分支机构,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住所有特别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四)关于“一址多照”。将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应当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并提交《“一址多照”知情承诺书》(附件4)。

(五)以自建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可提交由房屋产权人签署的《已取得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承诺书》(附件5)作为其自建房已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证明。

(六)登记机关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要求,告知市场主体《负面清单》所列禁止经营区域,并由市场主体提交《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告知承诺书》(附件6),承诺不以禁止经营区域作为住所登记。

四、加强监督管理

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自觉杜绝虚假申报。要依法对住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住所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实施《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各县(市、区)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出具单位名单

2.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

3.江门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

4.“一址多照”知情承诺书

5.已取得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承诺书

6.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告知承诺书

7.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2〕30号)

8.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府办〔2017〕8号)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0日

(联系人:罗楚雯、黄敏贤,联系电话:3871063、3871033)

附件下载: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_附件1-8.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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