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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的检疫和卫生要求
2023-04-28 08:45  点击:919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6号(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的要求,允许进口饲用乳制品是指由含有蔬菜成分、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国和法国法律批准使用的原辅料的原料奶或副产品(乳清、酪乳、脱脂乳、初乳等)制成的饲用乳制品,以及由不含有以上原辅料成分的原料奶或副产品制成的饲用乳制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乳制品的法国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法国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法国自由销售。

(三)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了HACCP等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计划,并获得法国法律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须经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简称“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二、原料要求

(一)生产原料来源于法国或者从欧盟其他国家合法进口。

(二)奶源来源国家全境没有口蹄疫、牛瘟、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以及绵羊痘和山羊痘。

(三)奶源来自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结核病、梅迪—维斯纳病和山羊关节炎/脑炎的地区,或者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典有关要求进行加工,或者使用中方同意的方法进行加工。

(四)原料奶来自于无任何传染病症状的健康动物。

(五)原料奶不得含有初乳(初乳指生育后7天内取得的牛乳)。

三、产品要求

(一)不得添加中国和法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添加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

(二)不得含有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和其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

(三)所有乳源性成分应进行热处理加工(初乳使用电离法加工以保存抗体),热处理和电离加工的方法应符合法国饲用乳制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

(四)输华前,经法国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细菌总数:<2×106CFU/g(添加益生菌产品除外);

3.霉菌总数:<1×103CFU/g;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仅限饲料用途,不适合人类食用。

四、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法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法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应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五、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法国官方负责对输华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饲用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国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法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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