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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粮执法联〔2023〕30号)
2023-04-06 11:25  点击:1416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发布文号:黑粮执法联〔2023〕30号
发布日期:2023-04-04
生效日期:2023-04-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中省直有关粮食企业(集团):

现将《   2023年黑龙江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3年3月29日

2023年黑龙江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3〕52号)部署要求,不断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结合我省粮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的重要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家四部门库存检查工作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主动履职尽责,把加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走深走实的关键环节,深入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认真执行国家《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创新检查方式,强化检查手段,增强检查合力,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推动存量问题见底清零,遏制增量问题发生,坚持边查边改边治,以查改问题推动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建立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更好服务我省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外的其他央企承储的最低收购价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2年度地方政府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前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018年及以后国家政策性粮食“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任落实情况。对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对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2021年度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审计署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问题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6.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各层级各单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并按规定期限保留,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按规定向粮储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各级粮储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及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粮食企业统计直报的覆盖面情况,以及粮储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审核情况;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三、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一)库点选择。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结合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布局、储存年限等因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库点,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辖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对存在信用评价等级低、中储粮年度考核评分较低、既往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要进行重点检查。对2022年开展秋粮收购的库点(含地方政府储备收购轮换入库的库点)全覆盖检查。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入库检查。

(二)检查方式和要求

1.数量检查。检查政府储备粮油的数量不低于辖区政府储备粮油总量的40%,检查最低收购价粮等性质粮油的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库存总量的30%。对检查的库点,库内所有粮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和腐败问题线索。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坚决采取移库清查的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

2.质量检查。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1个被检查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5个油罐;每个货位(油罐)扦取1个样品送检。扦样人员填写样品编号时,务必与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中对应货位的编码保持一致。检测指标主要包括:粮油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扦取的样品按照本市(地)回避的原则就近送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技中心)确定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检测质量和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数量,要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按照样品总份数10%比例随机确定同步扦取,食品安全样品送省质技中心进行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检验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立即按规定要求报送至省粮储局,经省粮储局批准后经由被检查市(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承储企业。对复核确认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粮食,牵头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处置。扦样检验要求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软件使用。为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本次粮油库存检查使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软件操作完成。

(三)检查分工。此次库存检查工作,由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中储粮、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其他中央企业分(子)公司配合实施。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3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二)进度安排。检查工作分准备、交叉重点检查、部门督导抽查、汇总和问题整改处置等5个阶段。

1.准备阶段。3月30日前,地方粮食企业,按照实物检查、统计账检查、会计账检查、库贷核查、质量检查等方向,在本辖区抽调业务骨干推荐到省粮储局(省质技中心负责推荐13名业务骨干担任质量检测小组组长),编入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应用软件系统人才库,随机分组。

各市(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细化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沟通,争取支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做好粮油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配备、提报经费预算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督促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和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准确填写检查底稿表格,撰写自查报告,并做好整理账务资料、货位平整等迎检准备工作;企业有跨省份储存的粮油,要落实委托检查手续。

全面梳理既往问题整改、12325热线等渠道接收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情况,认真分析研判选取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交由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4月10日前,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各市(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计报账单位利用互联网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在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跨省份异地储存粮油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分解登统工作的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并填报库存数据;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分解登统数据审核,确保登统数据应报尽报、准确无误。省粮储局将加大督促、核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2.交叉重点检查阶段。5月20日前,各市(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案要求,从实物检查、统计账检查、会计账检查、库贷检查、质量检查等方向,在本辖区抽调业务骨干推荐到省粮储局(省质技中心负责推荐13名业务骨干担任质量检测小组组长),由省粮储局随机抽取组建13个检查组,组长由各市(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按照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开展省内交叉重点检查。各检查组要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和工作底稿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检查发现问题要准确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要清晰准确,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或处罚意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各检查组要对检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的账实、账账差数,要查清查实原因;对检查数据填报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发现问题描述不清、定性不准、整改处置意见不恰当的要认真复核,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整改处置意见准确。要及时汇总分析承检机构反馈的质量检验结果,第一时间报送国家粮储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并导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

检查发现问题要正式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能够立行立改的要指导企业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同时,要将库存检查发现问题形成清单,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对查实的违规违法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粮储局。

3.部门督导抽查。库存检查期间,省粮储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导抽查组,随机深入各市(地)进行实地督导抽查。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巡查抽查阶段。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将随机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各地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和查处。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审核汇总阶段。6月30日前,各市(地)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报告(其中2022年入库的秋粮有关情况应单独说明),报送省粮储局。省粮储局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各检查组检查结果进行集中会审,制作形成问题台账;扦样质量检验结果由承检机构反馈省质技中心汇总,并协调检查组质量检测小组与承检机构完成信息及结果核验比对无误后,组织检查组及时导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同时形成总结报告(其中2022年入库的秋粮有关情况应单独说明),分别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和省粮储局。省粮储局将情况汇总后编写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向被检查市(地)和相关央企分(子)公司反馈检查结果和情况。

9月20日前,各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将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粮储局。

5.问题整改处置阶段。各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督促企业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用好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依法查处。问题整改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报送省粮储局,省粮储局汇总后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将其作为坚决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化粮食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重要部署的有力举措,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引领抓落实,严格落实责任,全面完善强化保障措施。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工作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彻查实改问题,严查涉粮案件,保持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强震慑的高压态势常在。坚决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领域风险隐患,牢牢守住库存粮食安全底线。黑龙江省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省级协调机制联席小组负责库存检查的统筹组织协调,各市(地)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完成好库存检查工作。

(二)增强检查实效。要继续聚焦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围绕粮食数量、质量、政策执行等重点方面,统筹协调季度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案件核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及时研判核查问题线索,不断提高检查权威性和针对性,强化监管震慑作用。要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省粮储局。

(三)严格行政执法。坚决落实“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相关要求,增强斗争精神、锤炼斗争本领,坚持“最严标准”查处涉粮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依法现场作出处罚决定;涉嫌违法且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立即向被检查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并在现场检查任务结束15日内立案调查,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粮食和储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移送问题线索,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要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涉粮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追责问责。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责任人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五)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细致开展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认真落实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保密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畅通库存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

(六)落实经费保障。此次检查工作经费,由省粮储局统筹安排给予适当补助。要严格规范用好检查经费,本着严谨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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