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3年法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及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3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3年法治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起步之年。自治区农牧厅将紧紧围绕2023年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要点、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工作要点和厅党组决策部署,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一)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普法等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更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厅党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我厅重大行政决策、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普法责任制落实等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厅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黑土地保护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专题讲座。厅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过问、重点环节协调、重要任务不可以使用督办力度。(法规处、机关党委牵头,各处室局配合)
(二)依法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协调有关处依法推进2023年我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大法定程序。(办公室、法规处牵头,各处室具体负责)
(三)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推动法律顾问在参与我厅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民事)诉讼、信访案件等涉法事务中发挥应有作用。(法规处牵头,各处室、综合保障中心具体负责)
二、完善地方法规制度体系
(四)协调推进“五大任务”专项立法工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法规处协调发展规划处、畜牧、奶业处、科教处配合自治区人大、司法厅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自治区奶业肉业振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膜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审查修改、提请审议等工作。协调发展规划处、农建处配合自治区人大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办法》立法调研工作。(法规处牵头,发展规划处、畜牧、奶业处、兽医局、种业管理处、乡村产业发展处、科教处、农田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
(五)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做好有关请示、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文件的出台。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统一编号为“内农牧厅规〔2023〕*号”,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由出台制定规范性文件处室局及时上报备案。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厅发部分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对制度设计、贯彻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法规处牵头,办公室配合,各处室局具体负责)
三、优化营商环境
(六)动态调整许可清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最新版),全面梳理正在运行的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杜绝自行编制发布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杜绝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相符合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法规处牵头,科教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局、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配合)
(七)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围绕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与国家统一。(法规处牵头,科教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局、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配合)
(八)持续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环节和材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优化前置服务,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指南。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等程序限时办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法规处牵头,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科教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局、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配合)
(九)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深入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落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按月调度并报送《分工方案》涉及任务。(法规处牵头,乡村产业发展处、综合执法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局配合)
(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围绕“蒙速办”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认领编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构建全区集中管理、统一标准、共享使用、动态更新的数据目录体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法规处、综合保障中心牵头,科教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局、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配合)
(十一)扎实推进数字化服务。加快电子证照应用,逐批梳理发证清单、用证清单和“免证办”清单;推动电子印章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应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积极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表单应用,为支撑业务流程再造、线上线下深层次融合、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奠定坚实基础。(法规处、综合保障中心牵头,科教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局、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配合)
(十二)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力度。在厅网站、新媒体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及时发布有关政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宣传报道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宣传。(法规处牵头,综合保障中心、综合执法局、计划财务处、乡村产业发展处、科教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局、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配合)
四、提升执法能力
(十三)加强对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围绕年度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盟市间执法改革自查和交叉互评,进一步掌握情况、指导推动工作。印发《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要点》,加强对全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增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制定厅系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厅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体系,加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综合执法局负责)
(十四)充分发挥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保障作用。指导各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围绕三农三牧中心工作,强化品种权保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等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在护农稳粮保供方面发挥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驾护航作用,组织实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种业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组织各地对耕地保护巡查摸排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职能进行分类处置。(综合执法局牵头,科教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局、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配合)
(十五)持续推进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组建自治区级执法专家库,为案件办理提供“点对点”指导,适时组织案件综合研判会,提高执法人员处理复杂案件能力。制定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三年轮训规划和2023年度培训计划,组建自治区级执法培训师资库,打造精品执法培训课程,举办全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培训班,培训覆盖全区30%执法人员。评选自治区级执法办案能手,发挥执法“传帮带”作用。积极参加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执法练兵等活动,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综合执法局牵头,有关处室局配合)
五、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
(十六)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对自治区本级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开展全区行政执法督查。完成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组织指导厅机关各处室局做好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局具体负责)
六、提升普法实效
(十七)推动普法责任落实落地。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局制定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普法对象、宣传内容、活动形式和时间要求,将普法融入农牧业农村牧区立法、执法和管理服务全过程,加强对新出台涉农涉牧法律法规的解读。在农牧厅网站公布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法规处牵头,各处室局配合)
(十八)开展重点专项普法活动。利用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广泛开展社会覆盖面广、农民群众参与度高的特色普法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法规处负责)
(十九)推动法律法规进村入户。与司法厅联合开展培育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利用好农村牧区“法律明白人和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网校”小程序,实现农牧民网上学、掌上学。借助“高素质农牧民培育”“耕耘者”振兴计划等项目,采取“村庄是教室、村官是教师、现场是教材”的培训模式,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培育农村牧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规处牵头,科教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指导处配合)
(二十)全面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组织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交流活动。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学习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内容。对新任职的处级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开展宪法宣誓。组织干部通过观看庭审过程增强法治意识。加强对盟市法治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机关党委、法规处、人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