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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等3个计划的通知 (鲁牧饲药发〔2023〕3号)
2023-03-17 17:02  点击:374
发布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鲁牧饲药发〔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03-17
生效日期:2023-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部署,我局制定了《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3个计划,承担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的抽样任务,负责组织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送本辖区监督抽检和假、劣兽药查处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计划实施情况和有关监测结果,做好监测结果应用,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协助监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抽样监测有关工作。

(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工作。2个单位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监督抽检有关情况和报送检测结果。

(三)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协助本辖区3个计划的抽样工作,负责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3个计划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的具体工作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3个计划的实施做为重要工作内容,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市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等规定,2个中心要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信息报送。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20日前,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省局,由省局通过“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情况。2个中心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经省局审核后报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

   附件:

1.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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