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2012-01-12 11:19  点击:213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发布日期:2012-01-12
生效日期:2012-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食药监办保化[2011]194号)
上一篇: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农质发[2011]14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