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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3-02-11 10:42  点击:381
发布单位: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2-10
生效日期:2023-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厅相关处室:

现将《2023年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2月9日

2023年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3年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工作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努力做到“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一、综合行政执法方面

持续巩固综合执法改革,夯实执法基础,强化执法保障,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重点做好九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市县应急管理和煤矿监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及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推动市县不断健全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及时配备更新执法装备,增强执法效能。

(二)持续做好39个市县执法机构标准化示范创建指导工作,组织召开执法机构标准化创建达标现场会,积极推进省级执法案件审理中心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指导市县开展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招聘、监管和使用。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第二季度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夯实行政执法基础。

(四)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说理式”执法,坚持执法和服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专家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咨询和隐患整改指导,实现监管执法与企业发展良性互动。

(五)持续推行分级分类执法。开展直管行业领域综合执法、计划执法、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和精准执法等工作,明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积极推进全系统、全流程“互联网+执法”系统应用,组织召开“互联网+执法”系统应用现场会,强化“典型引领”,持续提升典型案例报送质量,力争全省典型案例报送率100%,合格率90%以上。定期统计排名并通报市县运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情况,督促提升执法质效。

(七)做好省市应急系统执法人员年度复训,指导市县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提升一线执法人员能力。

(八)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省市县执法案卷,聘请省司法厅及省厅法律顾问对案卷进行评查排名,对不合格案卷及存在问题予以通报,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杜绝行政复议。

(九)坚持严格规范执法,用好问责追责机制,持续开展执法督查检查,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持续纠正执法“宽松软”“一罚了之”行为,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方面

按照“抓大事、抓重点、抓关键、抓突出问题”的“四抓”思路,持续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夯实重点领域企业“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和安全监管责任,推行包保责任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点做好七个方面工作:

(一)发挥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作用,持续深化三年专项整治成果,加大园区督导检查力度,切实夯实全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监管责任,推动完善园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园区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风险管控,紧盯冶金、有色、建材等工贸重点行业和高危环节,开展涉及重大危险源、粉尘涉爆、金属熔融(钢铁、铝、镁、钙、铅、锌、铜、其他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及合金)、铝加工(深井铸造)、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高空坠落、涉氨制冷等危险环节的安全监管,夯实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持续提升防控重大风险能力。

(三)推行包保责任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工贸行业领域按照分级直接监管的方式,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中央驻陕及省市属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大平时考核权重,按季度开展考核并量化打分、排名通报,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四)深刻汲取近两年全国工贸领域事故教训,开展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安全监管督导检查,全面完成岁末年初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不断筑牢安全监管基础。有计划分行业细化工贸八大行业领域基础信息台账,开展行业企业“三同时”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调查,分析研判工贸行业领域近两年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强化成果运用,为精准科学监管提供支撑。

(六)针对工贸危化等融合业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业务司局及省厅相关处室沟通协调,推动全省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七)针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按照《关于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发生事故企业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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