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号)
2023-02-13 09:44  点击:135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3-02-09
生效日期:2023-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2023年1月26日,伊拉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3日,该国迪亚拉省(Diyala)、尼尼微省(Ninawa)各1个村庄发生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1515头牛和500只绵羊,其中587头牛和15只绵羊发病,11头牛和10只绵羊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拉克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伊拉克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伊拉克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伊拉克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推进会议
上一篇: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塞拜疆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