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扩内需、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研究制定了《“西藏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11月7日
附件1
“西藏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西藏老字号”,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西藏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藏老字号”,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名称:西藏老字号(中文)
Xizang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四条 认定范围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
第五条 “西藏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条件
申报“西藏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传承已满30年;
(三)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西藏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老字号”申报表
(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市场主体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西藏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
具体步骤:
(一)发布通知: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发布开展“西藏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西藏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提交: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地(市)商务局复审。
(四)调查鉴别:地(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五)专家评审: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西藏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自治区宣传部门组织自治区媒体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并同时在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提出。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为“西藏老字号”,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西藏老字号”认定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西藏自治区商务厅不授权任何商协会、社团、市场主体或个人开展“西藏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十条 “西藏老字号”市场主体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西藏老字号”标识。
“西藏老字号”市场主体在使用“西藏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西藏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区)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西藏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市)商务局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地(市)商务局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报备: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4.市场主体实际控制权变更;
5.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6.市场主体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获得“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地(市)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地(市)商务局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未按规定对市场主体经营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地(市)商务局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西藏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获得“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市)商务局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西藏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西藏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西藏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获得“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西藏商务厅经核实后取消其“西藏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被取消“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认定为“西藏老字号”的市场主体,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