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明确责任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意见稿拟规定以下五大类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2)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3)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4)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5)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二)拟明确细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任职要求和具体职责
任职要求方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求食品安全总监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能力,鼓励企业优先配备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师资质的人员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对于本规定实施前企业已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要求的,可以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责任要求;负责组织食品安全自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指导食品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等。
食品安全员要督促或负责落实企业生产经营操作规范;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及时报告;做好人员及生产过程做好记录等。
(三)拟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对当月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四)拟明确违法情形及处罚到人等相关法律责任
意见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意见稿制定的主要原则是抓住企业关键少数,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抓住食品安全的“关键少数”、从而引导“行业多数”,督促全行业共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伙伴网提醒,意见征集结束时间为2022年9月17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就其中的条款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