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库尔勒香梨产业发展相关活动,保障库尔勒香梨质量安全,提高库尔勒香梨果品品质,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区域内库尔勒香梨种植管理、质量监督、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与服务等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带动、科技创新、品牌引领、绿色高效、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各类风险管控,保障果品质量安全,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气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培育发展库尔勒香梨行业社会组织,库尔勒香梨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为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县(市)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建设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等相衔接。
第七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和完善库尔勒香梨种植、质量、等级、检验、贮藏、包装、加工、运输等全产业链技术规程,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库尔勒香梨全产业链、全流程数字化大数据中心。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全产业链与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激发发展活力。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投资方式,参与库尔勒香梨生产、贮藏、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库尔勒香梨产业的宣传、推介,扩大库尔勒香梨品牌的影响力。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十一条 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库尔勒香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基地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实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种植。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出境水果果园、有机果园生产基地。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推进库尔勒香梨规模化生产。
第十三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库尔勒香梨品种资源的创新、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库尔勒香梨品种选优,建立优良品种资源圃,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依法建立库尔勒香梨优质品种资源繁育基地,开展品种资源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从事库尔勒香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库尔勒香梨种植者应当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普及绿色、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农药、肥料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库尔勒香梨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及时、真实、准确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库尔勒香梨种植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八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质量不合格的农药、肥料等行为。
第十九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果园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尔勒香梨果树生长特点和需水规律,建立配水制度,科学制定用水计划,实行定额管理,保障果树生长用水。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种植者采用高效节水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风、低温、沙尘、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利用。
第二十一条 库尔勒香梨种植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升果品质量:
(一)建立健全防护林网;
(二)改造低产低效果园,推行先进栽培模式;
(三)科学配置授粉树;
(四)加强树体管理,合理疏果;
(五)果园生草、深施肥、增施有机肥、化肥减量增效等;
(六)农业防控、物理防控、理化诱控、生态调控和科学用药相结合的绿色有害生物防控;
(七)根据果品成熟度,确定采收期。
第二十二条 库尔勒香梨种植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或者使用劣质种苗;
(二)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使用禁用的农药;
(四)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病虫害防治;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向果园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组织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尔勒香梨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库尔勒香梨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库尔勒香梨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布监测和监督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库尔勒香梨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库尔勒香梨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绿色食品认证。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种植者申请有机食品等认证。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库尔勒香梨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标准。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发展绿色优质区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九条 鼓励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使用或者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种植、生产的库尔勒香梨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注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十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库尔勒香梨产区内的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库尔勒香梨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库尔勒香梨市场秩序。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库尔勒香梨产业与特色旅游、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库尔勒香梨产业综合效益。
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开展香梨节等文化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支持绿色标准化生产、检测检验、品牌建设、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市场建设、果品加工等,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库尔勒香梨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第三十五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提倡库尔勒香梨种植者投保种植保险。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尔勒香梨产业科研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库尔勒香梨产业技术推广,健全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库尔勒香梨产业科技成果应用。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研究机构、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开展技术合作,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尔勒香梨种植、贮藏、加工、营销和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培育库尔勒香梨产业专业人才。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训制度,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专业水平、服务能力的提升。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参加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库尔勒香梨产业龙头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产业龙头企业联合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库尔勒香梨整形修剪、有害生物防控、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投入品配送、冷链、营销等全产业链服务。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林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展销活动。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病虫害防治,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禁用农药的,还应当没收禁用农药。
第四十三条 履行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库尔勒香梨产区,是指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库尔勒市、尉犁县、轮台县和第二师铁门关市29团、30团、31团、33团、34团。
本条例所称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贮藏、加工、购销企业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