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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0-06-29 13:53  点击:1199
发布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0-06-29
生效日期:2020-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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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31号)和有关省领导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我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和净化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坚持“线上线下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义务,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促进全省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主体责任。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以下要求:一是设立的分支机构全部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通过严格审查杜绝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三是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等。四是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定期清洁配送容器,如实记录订单信息,确保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五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六是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和网络曝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七是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并至少保存6个月。

重点整治不履行相应备案要求、不按规定执行入网资质审核登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未按要求公示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不清晰或不准确、配送环节不符合要求等行为。

(二)严格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过程。五是保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六是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七是对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重点整治无证经营、证照过期、超出许可经营项目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线下实体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按照“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加大对线下实体餐饮店监管,特别是小餐饮集中区域、学校周边等餐饮聚集区域的检查。检查实体餐饮店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上公示的信息是否与实体店信息一致,是否按要求履行原料控制、加工操作等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是否存在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规范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餐饮单位应在其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含网络经营”;未标注的,要责令其限期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依法处置。

重点整治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订单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加工场所脏乱差等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线上线下联动,对拒不整改、恶意违法的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第三方平台要注重收集相关资料和固定证据,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对平台总部或分支机构不在所属辖区的,应及时将第三方平台相关违法违规证据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情况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与调查摸排阶段(2020年7月6日—7月16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局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到人。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充分运用线上监测、实地检查等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许可数据摸排自身辖区内的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及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对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约谈等工作。对还未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及时督促指导及时备案,提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强化经营主体法律意识和公众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并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7月17日—9月29日)

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对照治理目标及重点治理内容,针对辖区内第三方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线上线下的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处置。开展“随机查餐厅”行动,各级应按照省局随机抽取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单(见附件1),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名单中所列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上传至食安监APP。各级要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严厉依法查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务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取得实效。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0年9月30日—10月20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统计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核查及案件查办数据,全面总结分析治理情况,提炼在本辖区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好的措施、做法与经验。同时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结合监管实际,针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市(州)级市场监管局于10月20日前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认真研判、把握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阶段分工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强化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各地要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检查和随机抽检等措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从重查处,坚决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三)形成合力,强化社会共治。注重部门联动,强化与通信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加强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畅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将投诉举报内容及时汇总反馈给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及时改进。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联络,探索创新社会共治新模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与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强化比对、筛查等信息化手段,提升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网络餐饮内部人员举报并申请的案件线索,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处理后,要做好奖励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审定、发放等举报奖励实施工作。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和探索推行“封签配送”;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等透明建设,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开餐食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大力宣传,注重正向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公众号等媒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要着重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结合专项治理实践,借鉴、探索网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和行业质量水平提升的管理新模式,大力宣传专项治理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公众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及时主动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网络消费信心,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媒体沟通和舆情监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现负面舆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负面舆情的发酵或炒作。重大舆情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确保及时有效处置。

联系人:代志豪;联系电话:0851-85850131;电子邮箱:

5102254@qq.com。

附件: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单.xls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docx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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