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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机制(试行)的通知 (鄂市监特设〔2022〕26号)
2022-04-22 16:35  点击:1387
发布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鄂市监特设〔2022〕26号
发布日期:2022-04-22
生效日期:2022-04-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湖北特检院: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检验、检测、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相关单位)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安办〔2018〕27号)等文件规定,建立我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机制(试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狠抓落实见效、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态势。

二、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机制主要包括对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约谈或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约谈。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省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约见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力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就特种设备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的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约谈,也可以对多个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建立本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办法。

三、约谈实施的情形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1.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或部署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2.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或一年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起及以上的或一季度内发生同类特种设备事故2起及以上的;

3.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隐患的;

4.处理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投诉举报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缓慢、处置不力,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舆情影响或工作被动的;

6.上级机关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完成整改的;

7.其他应进行约谈的情形。

(二)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1.在各类执法检查、日常(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验检测或证后监管过程中,连续出现同类问题的;

2.发现存在严重隐患或违法违规问题,可能造成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的;

3.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督导督查发现问题或督办的重大隐患,经地方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

4.新闻媒体报道或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社会反响较大的;

5.存在违法违规事实,除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外,有必要通过约谈帮助其认清问题、查明原因、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

6.其他应进行约谈的情形。

四、约谈的程序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出约谈建议,报请省局领导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局提前3个工作日以《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三)省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约谈组(视情况也可委托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约谈组)开展约谈活动,必要时可以邀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家参与;约谈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时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五)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省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省局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约谈。

五、约谈的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指出被约谈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或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问题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分析研讨,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六、约谈结果的运用

(一)对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拒绝接受约谈、约谈后未按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省局将给予通报,并视情况抄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市场监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处理。对约谈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将存在的问题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实施联合挂牌督办;涉及行政处罚的,对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

2.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记录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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