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22年)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0号)
2022-04-02 17:50  点击:272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22-04-02
生效日期:2022-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3-08-17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南非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9号)

2022年3月21日,南非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西北省(North West)1家农场于3月2日发生口蹄疫(南非2型,SAT 2),涉及1600头牛,其中1100头牛发病,疫点位于此前我国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南非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南非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南非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上一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