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作依据)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随机抽查制度落实,不断提高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022年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到2025年,全区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计划统筹。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设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三)坚持精准规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
第五条(不适用情形)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两库一单”
第六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和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
(一)重点监管对象:由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二)特殊监管对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环境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
(三)一般监管对象:除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外的其他监管对象。
第七条(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完善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理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等。
(一)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以下《执法事项清单》),各地(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根据《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工作安排、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要求,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
(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应急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第九条(动态管理)
(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是否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要素对检查对象进行标识化管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被检查对象的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二)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采取标识化管理,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并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工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通过政府平台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频次与方式
第十条(随机抽查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划分的监管类别对应抽查比例。
(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一遍检查。
(二)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三)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对象数量)确定一般监管对象被抽查数量;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一般监管对象被抽查数量。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方式)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以系统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其他业务部门可以采取人工摇号、抽签等方式。
(一)非定向随机抽查。针对日常监管检查,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二)定向随机抽查。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制定计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部门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对象数量(家次),纳入本级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现场执法计划),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对象名单。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按季或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分级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各类专项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市级统筹、县级执行”模式即由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确定抽查对象和人员名单,分派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抽查比例按县(市、区)抽查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业务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随机检查工作:
(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人员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二)非现场检查。做好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应采取非现场检查,其中对重点监管对象,可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远程视频监控等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一般监管对象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建设项目,可利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对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三)记录结果。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均需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完成,并填写录入相应执法检查表单,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其他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工作流程可根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联合抽查)做好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间监管执法工作衔接,实现在随机抽查计划期间内信息互通互联,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所属部门、机构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时,应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章结果管理
第十六条(分类查处)在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检查对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案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随机抽查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按照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按照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信息公开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发现问题,但是属于其他部门监管,需要移送或通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工作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建立企业(单位)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将检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比例频次及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将随机抽查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六章监督评估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构建和完善本地区考核奖惩机制,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应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稽查通报)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帮扶和监督检查,宣传亮点成效及典型案例,通报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应履行随机抽查工作职责的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被检查对象违法的,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调整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