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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市监质监〔2022〕13号)
2022-03-23 09:24  点击:1044
发布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鄂市监质监〔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3-22
生效日期:2022-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建立完善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持续推进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开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风险监测,以及对潜在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处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公示标准以及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和功能属性,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办法所称风险信息采集是指由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在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机构等设置风险监测站点,提供或采集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行业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技术机构监督抽查和委托检验的产品质量信息、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信息等,以及产品质量事故及伤害信息、缺陷产品召回信息、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中获取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测是指由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技术机构对市场销售的产品和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或已经检验、未经检验的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检验检测或验证评价。

本办法所称技术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或资质能力的法定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或科研院所实验室、检测室等,或者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或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

第四条 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技术机构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或依据国内、国际公认的科学方法对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指标项目开展检验检测。

无法实施检验检测的,由专家组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验证评价。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六条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风险监测与风险信息采集,并承担风险监测结果预警处置工作。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技术机构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处置与风险信息采集,如实提供风险监测所需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 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及风险程度,可以向社会发布风险监测或预警信息。未经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风险监测信息。

第二章  风险信息采集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当地或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或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提供或反映的风险信息应全面、完整、客观、真实。

第十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

(一)生产者、销售者报告的;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

(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或单位通报的;

(五)技术机构发现的;

(六)产品伤害信息;

(七)有关组织、部门、企业等发布的产品召回、预警信息;

(八)网络及媒体报道的;

(九)其他渠道采集的。

第十一条风险信息监测采集站点设置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主导产业、重要工业品(如生产许可产品)、重要消费品等要求,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风险信息监测采集站,具体设置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各地汇总上报情况统筹协调确定;

(二)承担省级、市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州公共检测中心等技术机构;

(三)重点行业和特定场所(如医疗机构、交通事故处置机构等);

(四)各级12315指挥中心;

(五)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

各信息监测采集站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风险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报送。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监测站设置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以下信息列为重点风险信息

(一)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的;

(二)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可能存在导致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消费者和社会高度关注的;

(四)地方党委政府部署的,或应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的;

(五)有关行政部门通报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纳入的。

第三章  风险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分类汇总采集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结合其他风险信息来源,组织进行分析研判,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对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风险处置意见;

(二)认为有必要的,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风险监测;

(三)按年度组织相应领域专家开展行业质量安全评估和研判,并提出年度行业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四)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监测方案应当报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拟定风险监测计划;

(二)指导技术机构拟定并上报风险监测方案;

(三)方案评审和完善;

(四)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技术机构;

(五)下达风险监测任务;

(六)实施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上报;

(七)风险监测结果风险研判;

(八)采取相应的预警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风险监测抽样、检验、送达等程序要求,可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产品有明示的质量标准的,依据明示的标准、方法、技术法规进行检验检测。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或者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高于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的,应以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判定的依据。

产品没有明示质量标准,参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执行已经公示的企业标准,依据公示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现行有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产品公示标准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或参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测:

(一)缺失国家强制性标准指标项目或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缺失产品重要性能指标项目的,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公示的企业标准采用企业自定检验方法的,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技术机构应在初次风险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监测结果报送组织实施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最终风险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还应同时上传“湖北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问题的,由组织实施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技术机构及时将风险监测结果告知被抽检生产者、销售者。在实体销售者处抽样的,应当告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在电商平台抽样的,还应同时告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和电商平台经营者。

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上报。

第四章  风险预警管理

第十九条 制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分级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生频率、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风险预警分为Ⅰ(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严重)、Ⅳ(一般)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二十条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提示)范围、预警分级等内容,对需监管部门实施快速反应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对需提醒消费者关注的一般性风险的,发布风险提示通告。

第二十一条制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规则,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明确权限、时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丰富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手段,扩大风险预警信息受众覆盖面,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

第五章  风险预警处置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风险监测结果后,及时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基层依法做好风险预警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确认存在风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书面告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或者降低风险,并按时反馈整改落实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方式。

(二)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为案件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标称生产企业在省外的,移送企业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向上级部门报告或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风险监测情况。

(四)需要向社会和消费者告知的,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或消费警示。

(五)向有关机构提出缺陷产品认定或标准制修订建议。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协同联动处置机制,有效运用加严监管、专项整治、缺陷召回、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与风险预警级别相适应的一体化监管措施,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监测与预警结果,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精准监管。对于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应及时开展行业综合治理和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在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落实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等措施,实现对风险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及时回应社会舆情。

第二十七条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依法公示。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不断优化对守信企业的服务措施,持续推进对质量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章  风险监测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及时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标准自我声明、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制度。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赔偿。

第三十条 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提升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机制,对重大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技术机构专业优势,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巡回问诊”活动,组织技术专家零距离为企业开展质量诊断服务,开展质量攻关,帮助企业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症结,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第三十二条 以落实企业产品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主要方式,依托龙头企业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制定产品追溯标准,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进追溯信息的互通共享,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线上线下一体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机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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