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
2022-03-23 11:38  点击:1075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
发布日期:2020-12-31
生效日期:2020-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应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运行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报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工作安排

(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按照分级分类和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原则,自2021年起,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等信息化环境管理要求,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信息化环境管理。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应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实现对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全流程追踪。

(三)规范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持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和单位实时或按月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

(四)规范危险废物出口核准信息化环境管理。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应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申报信息中填报危险废物出口相关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出口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的依据,并与排污许可管理等做好衔接。

(二)强化信息系统应用与对接。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保障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运行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门户登录,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信息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转移和出口等信息填报以及关联和校验,并根据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升级对接。

(三)强化信息化技术支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等单位负责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编制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根据新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升级完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一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