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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渝环办〔2022〕56号)
2022-03-22 21:20  点击:896
发布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渝环办〔2022〕56号
发布日期:2022-03-21
生效日期:2022-03-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保部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以下简称《指南》)以及《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生态环境领域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落实好2022年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一)开展2022年新纳入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全市91家企业被纳入2022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请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按照《办法》《指南》要求,及时指导、督促辖区对应企业开展审核工作。

(二)探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创新。

鼓励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结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需要,指导强制性审核以外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特别是生产和使用VOCs产品较多的企业。积极探索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模式等,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验收工作。

对2021年底前尚未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详见附件2),请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加快落实审核方案部署措施,及时组织开展审核验收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指导企业从生产全流程、产品全周期加强对清洁生产潜力分析,强化日常管理,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质量。一是严格开展评估与验收工作,加强厂区生产全流程、产品全周期的现场审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二是指导企业做好审核前后污染物排放监测,督促企业深入做好持续清洁生产相关方案,并严格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方案。三是将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信息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以便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四是将审核过程中咨询服务机构服务及专家工作质量等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抽查机制,每年对上一年完成验收的企业审核工作质量情况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三、组织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渝环规〔2021〕8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一是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前应按规定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

二是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每年3月15日前应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包括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

四、工作时限要求

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11月30日前,将2022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含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参照附件3)及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处刘鑫;

电话:89181803(传真),18325093286;

电子信箱:cqhbkjc@163.com。

   附件.doc

1.2022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未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

3.2022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

4.区(县)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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