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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府〔2022〕21号)
2022-03-18 15:35  点击:721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汕府〔2022〕21号
发布日期:2022-03-17
生效日期:2022-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和〈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代表工作计划〉的通知》(汕市常〔2022〕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28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汕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为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扣汕头经济特区新定位新目标新任务,聚焦市委“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看得见的平安,摸得着的幸福”,为汕头在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中迎头赶上、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加强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以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立法项目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增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沟通,认真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要遵守宪法、立法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认真执行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严格依法立法,保证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强化在立法工作中的担当,切实履行职责使命,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压紧压实责任,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集中力量高质高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按程序退回起草单位完善。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

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预备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对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需增加的项目,有关单位要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司法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因相关清理工作需要修改废止法规、规章的,按照清理工作部署要求执行。除此之外,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跟踪了解各单位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起草工作。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形成立法工作合力,主动邀请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配合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要建立立法项目起草月报告制度,各起草单位每月向市司法局报告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起草进度。

附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doc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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