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3-01 16:37  点击:606
发布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2-03-01
生效日期:2022-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卫生监督所: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一项基础性工作,底数清才能任务明,自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使用以来,在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截止目前虽然已申报8000多户,但与我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实际数量差距还比较大,并且各地申报情况参差不齐,申报率普遍不高,在申报过程中还存在更新、变更、审核不及时,信息填报不准确,含放射危害的医疗卫生机构很多未申报等诸多问题,导致日常监管、项目监测、现状调查、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始终不能有序、顺利进行,一直困扰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不同程度影响了职业健康事业的发展,也使申报系统不能很好地为职业健康监管服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申报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对申报工作的认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自觉依法申报,做到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报尽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人管理、职业病危害分布、接害劳动者等实际情况,建立管理台账,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二、落实申报责任

国家建立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这是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申报工作是法律、规章等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一)初次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包括存在放射性因素的医疗机构)采取电子数据申报方式,按照“先申报、再补充、后规范”原则,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初次申报,在系统中填制完毕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并提交,等待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

(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企业规模、经济类型、行业分类发生变化;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要按照规定变更申报相关内容。

(三)年度更新。用人单位已经进行初次申报或变更申报,如果企业规模、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要按照要求进行年度更新,更新内容包括:主要产品产量、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等数值变化。

(四)申报审核。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在系统中出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如审核不通过,用人单位需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反馈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五)单位注销。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申报机关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办理注销手续。

(六)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管理,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严把审核关口,确保申报信息准确可靠,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档案,定期研究分析本辖区职业病危害状况,紧紧抓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开展监管。

三、强化申报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申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共享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机关、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三位一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行政机关进行统筹协调,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主动交流,弥补工作上的短板。在日常监管、项目监测、现状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申报信息有误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检测、体检等存在项目不全、信息不准、弄虚作假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机关和部门,做到信息共享,步调一致,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职业健康工作。

(二)督办制度。经核实未申报的用人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将对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督办单(见附件),完成申报后,督办事项涉及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卫生监督意见书报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将盖好章的督办单连同卫生监督意见书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申报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人口与健康目标责任制及卫生健康系统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每个地区每个年度督办单超过5份(含5份)或未在督办时限内完成申报(一份以上),该项工作不得分,3-4份得一半分,1-2份不扣分。该项制度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

(三)纠错制度。目前,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不准,是申报系统使用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行业分类填报比较混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经常对本辖区已申报用人单位进行梳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说明》(工作群下发,供学习参考)及相关标准、要求,对每一户用人单位进行纠正、调整和归类,通知用人单位按照变更申报要求及时变更。省卫生健康委将定期对各地区纠错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地区每次抽一个县(市、区),以行业分类为主,计算出该地区申报合格率,合格率达不到100%,将继续抽查该县(市、区)。

(四)通报制度。通报是推进工作的有效办法,相互交流,举一反三,层层传导压力,将作为今后的一种工作常态。省卫生健康委每年通报两次,时间为6月30日和11月20日前,通报内容:申报基本情况、审核情况、督办情况、纠错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四、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加强和规范申报工作的同时,结合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等,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将申报纳入监督检查一项重要内容,不仅检查用人单位是否申报,也要检查申报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及时变更和更新等,对于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改正的,督促其限期改正,拒不依法申报和改正错误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可以直接并处罚款,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检查,不断推动申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要将申报工作作为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在每年开展的职业健康培训中,要把申报要求和申报管理等相关规定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对申报工作的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切实把申报工作落实到位。

联系人:李晓文  联系电话:0431-88906363

附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督办单.docx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具用洗涤剂等4类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上一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