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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 (闽政办〔2022〕10号)
2022-02-23 08:16  点击:915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闽政办〔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02-16
生效日期:2022-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励地方进一步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科技特派员选认、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等创新指标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给予奖励。对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的市、县(区),鼓励其创建省级高新区。对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指标情况较好的片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示范基地举办“双创”活动、开展创新创业竞赛对接等;优先支持国家“双创”示范基地辖区内的创新主体申报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

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优先支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在专利转化运用和试点示范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四、对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技术改造投资增速、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实施等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在落实省级以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中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五、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国家和省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制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设区市,优先推荐争取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在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其中通用航空发展成效显著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集群所在地方,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

七、对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5G和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发展、促进工业互联网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在落实省级以上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政策、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中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八、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项目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支持该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申报交通运输部年度计划,优先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对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在年度“以奖代补”切块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九、对加快补齐民生水利基础设施短板成效明显的市、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对加快水利项目储备的县(市、区)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

十、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实行外贸绩效正向激励,并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相关平台建设、外贸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一、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重大项目投资完成、重大活动集中签约项目落地等综合情况较好的市、县(区),省级预算内投资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二、完善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正向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将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一并纳入对各设区市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激励内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设区市,支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的各类金融改革试验区,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的省级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优先支持其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银行间市场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金融创新产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省发改委)

十四、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智慧监管成效突出的市、县(区),优先支持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先立项省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优先支持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市、县(区),优先推荐作为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对象,从自然资源部安排的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六、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设区市,在分配年度建设任务及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十七、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分配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十八、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九、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

二十、对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培育文化优势产业和旅游主导产业等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区),在创建文旅品牌、财政资金奖补及相关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责任单位:省文旅厅、财政厅)

二十一、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省级层面宣传推广改革措施和经验做法,并优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国家层面宣传推广;对其在既有资金渠道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时给予倾斜支持;在申报国家试点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二十二、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以及列入国家或省级试点示范的市、县(区),优先安排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二十三、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省级财政给予奖励。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除中央财政林业改革资金予以适当奖励外,在安排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水利厅、财政厅、林业局)

二十四、对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政策环境好,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在有关项目遴选和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五、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尤其对受到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通报表扬、在国家和省级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县(区)加大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

二十六、对于落实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积极申报并获得省级以上医保服务示范点、在医保经办行风建设第三方评价中总体优秀的设区市,从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财政厅)

二十七、对养老兜底保障、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在安排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

二十八、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方面成效明显,年度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市,在分配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二十九、健全机关效能建设正向激励机制,按照省对设区市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效能办、财政厅)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作为狠抓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新发展阶段新福建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指导和帮助地方用好用足各项激励措施,加大地方经验做法推广力度,并加强政策执行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总结,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精准客观评价地方工作,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工作方式,简化操作流程,避免给地方增加负担;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防范廉政风险。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身财力,加大激励力度。建立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激励措施落实工作,并纳入部门考核及政府督查范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26号)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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