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松江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松府办〔2022〕6号.pdf)
2022-02-22 11:18  点击:875
发布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松府办〔2022〕6号.pdf
发布日期:2022-01-25
生效日期:2022-0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更好统筹推进松江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现将《松江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月25日

松江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非冷链集装箱输入的风险,做好人、物同防,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关于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实施流向及处置登记管理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1〕36号)和《上海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沪肺炎防控办〔2021〕37号)精神,切实做好松江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人物同防,科学防控;精准防控,闭环管控”的防控策略,守牢“一点”(第一掏箱卸货点)、用好 “一平台”(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与预防性消毒管控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落实各街镇(经开区)属地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以及进口企业、货主与作业场所的主体责任,形成全覆盖、可追溯、强监管的防控模式,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监测检测,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在确保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安全的同时,提升上海口岸通关效率,避免口岸货物积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二、实施范围

根据亿通公司推送给我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信息展开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街镇(经开区)落实属地责任,区级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职责分工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指导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区经委(商务委)负责协调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相关工作。根据亿通公司推送信息,进行整理并公布我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物流情况、货物流向等信息。将我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收货人等信息推送我区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关部门、各街镇(经开区)。通知和督促全区进口企业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做好全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相关统计。

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各相关部门及各街镇(经开区)依职责开展国内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编制个人防护、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加强对具有备案资质的检测、消毒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价。制订并组织实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相关重点场所、重点环境和重点人群的新冠病毒监测方案。

区交通委负责督促指导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督促运输企业在运输段落实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开箱,不得直接接触集装箱箱门把手,并落实好运输车辆的消毒工作,配合检查进口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抽查本区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企业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松江海关按照上级海关指令配合开展相关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抽样检测,指导集装箱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及货物的预防性消毒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的流向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监测新冠肺炎疫情有关舆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街镇(经开区)负责落实辖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承担相应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属地责任。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督促检查,落实经费保障,确保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联动。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镇(经开区)要明确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协同联动,信息互享互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避免重复消毒。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和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对于已消毒的集装箱货物不再实施新冠病毒检测,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

(三)依规做好消毒。货主和消毒实施单位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及上海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等开展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并出具消毒处理证明。

(四)做好应急处置。发现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核酸检测呈阳性时,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时间上报市区两级疫情防控联防联动机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松江海关、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各街镇(经开区)指定部门等依职责开展调查处理,区政府新闻办及时监测舆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各类责任主体加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企业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区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外省市通报涉及本市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及货物的核酸检测阳性事件,按上述要求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涉及海关采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海关指导进口企业等相关单位按海关总署要求处理。其他属地环节,由各街镇(经开区)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严格信息发布。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发布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舆情危机。

(六)加强事中事后督促检查。各街镇(经开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督导督查,及时通报发现的各项问题,督促相关主体按要求整改,并将企业主体的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纳入诚信记录。对违反《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及本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方案主要针对在适合新冠病毒生存、疫情传播风险高的冬春季(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措施。后续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及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调整。

附件:关于转发《松江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韩国发布《食品法典》部分修改单,修改芝士类的食品类型分类
上一篇: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锡市监〔2022〕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