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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济事中事后暨双随机办〔2022〕3号)
2022-02-22 10:35  点击:791
发布单位: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济事中事后暨双随机办〔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1-31
生效日期:2022-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深化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印发的《山东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济南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2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济南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 检查方式 发起 配合部门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类别 部门
1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工程咨询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2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教育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3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道德法治、思想政治课是否按规定开设;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在上学日放学后开展课后服务;小学一、二年级是否布置书面作业,是否有作业时间统筹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有保障中小学生睡眠时间的具体措施;学校是否出台手机管理规定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学校是否按程序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课外读物;中小学校是否存在根据考试成绩分班、开设重点班或实验班 普通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教育部门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4.《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4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对象、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教育部门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2.《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5 对学校采光照明的检查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教育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6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外国人来华工作A类、B类许可规范检查 抽查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否在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内 办理A类、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科技部门 教育、公安、外事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4.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7 外国人来华工作C类许可规范检查 抽查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否在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内 办理C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科技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4.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8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 是否存在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情况;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 山东省内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9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0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1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2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是否落实旅客信息登记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13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民用枪支制造限额、技术标准、安全防范的检查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体育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
14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民用枪支安全管理、治安防范的检查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
15 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对民用枪支安全管理、治安防范的检查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
16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统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17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18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落实出入库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以及库房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情况 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公安部门 能源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 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流向登记等制度情况
20 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爆破安全规程》等要求的现场安全作业措施情况
21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22 殡葬服务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园林和林业绿化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23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24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情况、信誉情况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25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 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
26 劳动用工监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27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8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县级相关部门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29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在建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等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自然资源部门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防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城乡规划法》(20017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30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位(个人)检查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围、场地、设施检查 从事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取得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31 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取得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32 对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林木良种、食用林产品等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取得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检验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园林和林业绿化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33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34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5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36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37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38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1.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39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机动车是否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 机动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认证认可条例》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40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41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42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落实消防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核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43 城市园林绿化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及合同约定人员、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等合同履行情况;苗木栽植、土建施工、景观效果、养护管理等施工质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施工人员(施工员、资料员、安全员、质量员)履职情况;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企业自身制度建设、人员设备管理、专业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4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5.《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
6.《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7.《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
45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46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47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燃气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8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1.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 (燃气管理部门)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3.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    
4.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    
5.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    
6.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    
7.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    
8.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    
9.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十)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    
(2)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    
(3)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    
(4)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5)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    
(6)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    
49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市级、县级)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50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企业检查 是否按照管理办法合规经营,加强网络监测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 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51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港口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满足从业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52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53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54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55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56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济南市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情况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人员配备、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规定等情况。 济南市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城乡水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至第三十条。
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57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8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统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9 种子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60 兽药监督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61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62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3 农产品加工相关情况的检查 农产品加工相关情况的检查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生鲜乳收购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64 对渔港、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 对渔业安全生产(渔船)的监督检查 对渔业安全生产(渔船)的监督检查 渔业标准园、渔业休闲观赏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5
66 汽车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新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7 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流程以及建立保存二手车交易档案合规情况 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务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6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务部门 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6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三项制度相关情况) 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 已备案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70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务部门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能源、消防救援、税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71 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含量贩式KTV)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1.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含量贩式KTV)依法设立情况。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含量贩式KTV)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
2.卫生管理情况。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2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含量贩式KTV)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含量贩式KTV)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情况;卫生管理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税务、通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74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75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监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76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消防安全的有关情况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77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78 旅行社行业监管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79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旅游包车监督抽查;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80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依法经营情况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81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经营主体依法设立情况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8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情况。
83 文物拍卖、文物购销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资质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检查 1.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情况。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84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的检查 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抽查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
85 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86 艺术考级机构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及依法组织考级活动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情况;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是否依法组织考级活动 考级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8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
2.《消毒管理办法》
88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检查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 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法》
89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90 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 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含石油加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六十五条。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9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情况检查 安全许可证取得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92 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检查 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及落实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93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一、二类、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94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安全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 机动车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严查未经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等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法》
95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96 机动车综合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97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1.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6.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98 即时信息检查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99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1.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投资促进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2.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00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101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3.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4.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102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103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04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05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7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1.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108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 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协会、专利代理协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场监管部门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备案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第五十三条。
3.(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2)检查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3.《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4.(1)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2)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10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
110 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检查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游泳项目行政检查 1.许可证办理情况。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体育部门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111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滑雪项目行政检查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112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攀岩项目行政检查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  
113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潜水项目行政检查 6.其他内容。  
114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统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115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统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116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医保部门 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
117 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医保定点药店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定点药店 2.《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8 对人防设计、监理企业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 检查服务质量,包括技术人员配备、工作制度、内部校审流程等情况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人防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今年以来是否按照人防工作有关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现场抽查1个在建工程的设计情况  
119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 检查服务质量,包括技术人员配备、工作制度、内部校审流程等情况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人防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从业行为,包括现场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及监理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六十七项、第六十八项。
现场抽查1个在建工程监理情况  
120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防控情况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合规情况;在保业务是否符合监管办法关于担保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有关要求;关联担保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行为,是否以优于第三方条件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后,是否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其他变更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违规问题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121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检查 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悬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等;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业务;对外融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事项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122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管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23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现场安全情况,包括领导带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煤矿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五十九条。
124 粮食购销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者备案情况。 粮食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 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  
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  
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25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 粮储山东局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26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27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28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核查 检查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注册登记要求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网上核查 海关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各隶属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其他情况 海关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各隶属海关 1.《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43号)
2.《海关总署关于在核查领域开展部门间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署企发〔2020〕189号)
129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核查 检查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注册登记要求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网上核查 海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各隶属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其他情况 海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各隶属海关 1.《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40号)
2.《海关总署关于在核查领域开展部门间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署企发〔2020〕189号)
130 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抽查检验 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法实施后续处置 被抽查的出口商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网上核查 海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各隶属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验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0号)。
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海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各隶属海关 1.《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38号)
2.《海关总署关于在核查领域开展部门间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署企发〔2020〕189号)
131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核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网上核查 海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各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其他情况 海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各隶属海关 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43号)
2.《海关总署关于在核查领域开展部门间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署企发〔2020〕189号)
132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税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区、县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133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年度报告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气象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第38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34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情况;发布、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情况 山东省气象局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气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公布、第3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35 卷烟、雪茄烟生产经营、批发经营企业检查 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是否规范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雪茄烟生产经营、批发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网上检查、实地抽查 烟草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级相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实施条例》
136 规范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严格遵循行业管理规定 市级相关部门 3.烟草行业工作规范、内管纪律。
137 生活垃圾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检查 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38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 市、县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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