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辽药监告〔2021〕101号
发布日期:2021-12-30
生效日期:2021-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省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版).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