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环办大气函〔2021〕620号
发布日期:2022-01-06
生效日期:2022-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43家单位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2022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见附件1-3)。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和使用配额规定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