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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01-06 16:02  点击:1148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从四个方面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不懈努力,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社会诚信意识不断增强,为全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信用的普及应用,社会各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不同认识,特别是失信修复不及时不规范、失信行为认定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反响较大。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有效解决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避免出现失信惩戒泛用滥用等问题,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法治为核心,对信用工作进行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

二、构建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和把握原则

《实施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全面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二是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三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严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构建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5个方面13项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一是清理规范失信约束措施。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予以保留。二是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应当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除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二)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基础上,定期编制、更新我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二是依法依规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三是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编制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结合地方性法规、行业领域制度,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将其作为必要参考条件和重要参考依据。

(三)规范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一是实施失信惩戒清单管理。定期编制、更新我区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二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领域、性质、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对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三是不断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拓展守信激励领域,创新守信激励服务和产品,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让守信主体获得更多实惠和便利。

(四)全面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二是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接口对接,协同处理信用修复。

(五)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加大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力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四、落实《实施意见》的保障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要求各部门、各市县充分认识法治化规范化是信用建设的必然要求,要在地方、行业法治建设中应增设信用内容,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法治化。二是落实主体责任。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行业信用建设制度,各地要制定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依法依规做好信用建设工作。三是提升技术支持。要求各部门、各市县进行系统对接,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自动化、一体化查询,提升技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撑作用。四是加强监督考核。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部门效能考核,建立监测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强化各部门信用监管职责。五是加强培训宣传。多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报道守信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守信用信意识,营造良好诚信环境。

相关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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