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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12-31 14:17  点击:694

一、制订背景

2019年10月28日,《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的建立对于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流通领域问题治理新模式,建立健全激励诚信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精神,我局按规定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对《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草拟《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二、参考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三)《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

(四)《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8﹞3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信规〔2019〕1220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桂发改财信〔2021〕33号)

(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

(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南信办〔2021〕3号)

三、制订过程

为做好《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工作,2021年11月,我局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征求对《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意见,共收到10条修改意见。11月12日-11月19日,我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市政府法制网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市商务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我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并且通过局办公会议审议同意。

四、主要内容

《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

(二)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共3条,规定信用信息采集的定义、录入原则。

(三)第三章“信用评价”,共5条,规定商务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守信、一般守信、失信三个等级。

(四)第四章“信用评价应用”,共3条,规定对认定为优秀守信、一般守信、失信的行政相对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或采取的惩戒措施。

(五)第五章“信用修复”,共2条,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

(六)第六章“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共3条,规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流程。

(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

相关链接: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商务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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