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晋药监办函〔2021〕152号
发布日期:2021-12-30
生效日期:2021-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应于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年度报告。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二、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
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
2、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
请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遵照执行。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