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皖药监法秘〔2021〕130号
发布日期:2021-12-01
生效日期:2021-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