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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黑卫法规规发〔2021〕12号)
2021-11-28 09:13  点击:91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黑卫法规规发〔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11-28
生效日期:2021-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3-11-22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卫办发〔2023〕54号)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见附件),现将《免罚清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影响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创设。

(二)强化风险管控。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相对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凡涉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加强风险管控集中建设,落实“互联网+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在卫生健康领域推行“信用+综合监管”模式,将相对人行政处罚情况纳入“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平台,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三)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未列入《免罚清单》的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执法工作中,要提倡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执法人员要明确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针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定,主动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其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守法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

二、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

(一)严格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市场主体申请、适用条件初核、整改等工作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不断加强证据固定,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免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二)落实免罚不免责。免罚仅免除了行政处罚,但并未免除所有责任,行为人本身应及时履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责任,执法部门不能放松监管要求,对已经适用免罚,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视情况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三、实行动态调整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轻微免罚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有益探索;是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执法环境的有效途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免罚清单》,并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免罚清单》做出调整。

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落实主体责任,在严格依法规范实施清单的同时兼顾审慎包容的监管理念。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反馈,并做好相关案件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附件.docx

1.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2.承诺书

3.包容免罚审批表

4.包容免罚案件统计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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