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2021第8号
发布日期:2021-12-10
生效日期:2021-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相关化妆品备案人: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100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使用苯乙基间苯二酚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部分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原料使用了苯乙基间苯二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4-(1-苯乙基)-1,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2012年第71号)已对苯乙基间苯二酚使用目的进行了明确:美白肌肤,通过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抑制黑色素的形成。部分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中使用仅以美白肌肤为目的的原料,超出普通化妆品定义范畴。
相关化妆品备案人请于2021年12月16日前主动取消备案,并召回产品。若拒不执行,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