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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汲取“天丰369”轮“12·12”事故教训做好海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安明电〔2021〕3号)
2021-12-13 08:45  点击:1196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鲁安明电〔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12-12
生效日期:2021-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2月12日,寿光市天丰海运有限公司“天丰369”轮在北纬37°52.66′,东经121°53.9′附近自沉,船上共14名船员。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省委书记李干杰,省长周乃翔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力量救援救治,同步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研究部署针对性措施,切实有效稳定海上安全形势。省海上搜救中心及烟台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周乃翔省长、汲斌昌副省长赶赴烟台市现场指挥救援。经全力救援,目前已救起12人,3人生命体征稳定,9人已无生命体征,其他失联人员正在全力搜救中。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当前海上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海上运输安全拉网式、起底式专项检查

沿海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各航运企业和船舶开展拉网式、起底式风险隐患排查,确保覆盖到每一个航运企业、每一艘船舶,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装备设施都排查到位。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督促立即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隐患的航运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尤其是对在港的100米(3000总吨)以下中小型货船,要逐船排查,对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要坚决予以滞留,坚决杜绝航运企业违规营运和船舶冒险航行。要督促航运企业、船舶严格落实恶劣气象海况禁限航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开展安全检查,加强自查自纠,细化并严格执行船舶禁限航、维修保养、动态监控、事故险情报告等关键性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航运企业有中小型货船航经水域24小时内存在8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的,要及时提醒并指导船舶选择合适的锚地避风待航,严禁冒险开航。

二、全面加强海上安全监管

沿海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责任,主动担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及时研判安全风险、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立即采取强力措施,坚决扭转被动局面,履行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交通、海事部门要严格落实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把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认真审核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及船舶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依法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把现场监督检查关,从严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船舶安检和现场监督过程中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督促航运公司和船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要从严从细抓好渔业安全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查处渔船不安全驾驶行为,重点查处渔船船员值班不认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瞭望不规范;船员配备不合规,通信导航设施配备不合规,号灯号型配备显示不合规,值班作业不合规;故意关闭AIS设备,“一船多码”、“一码多船”、擅自改装船载无线电设备,不按规定显示AIS信息,恶意实施信号干扰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商渔船碰撞事故防范工作,加大对商船航道通行密集区和商渔船事故高风险区域的检查频率,严防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要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督促船东船长按规定配备救生衣、救生筏、灭火器、通讯导航等安全装备,规范渔业无线电管理使用。

三、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冬季寒潮大风气候特点,加强信息传递和共享,及时获取、跟踪气象海况预报预警信息,综合多种手段实时监测气象海况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准确、高效、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做到信息发布全覆盖。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险情能力。海事部门要定期调查更新辖区应急资源库,掌握救助力量部署情况,明确预警等级及响应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并落实响应措施,做好恶劣气象海况应急响应和处置准备。要完善海上突发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形成应急救援合力,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要加强信息报送,一旦发生事故险情,要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对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的要严肃追责。

四、严肃开展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要抓紧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形成有力震慑。沿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航运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天丰369”轮“12·12”事故为警示,以案说法、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让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员工真正受到警醒,切实筑牢“安全第一”的思想防线,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同时,要督促所有航运企业对照“12·12”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逐项开展自查,举一反三逐项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海上安全事故发生。

请沿海各市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每一个海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并于2021年12月24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派驻沿海各市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要对当地海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对督导发现问题,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会商,高位推动整改,及时协调解决;对企业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移交当地责任部门严肃查处;对监管执法“宽松软”,甚至不作为的部门,要提出问责建议,移交当地严肃问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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