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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发〔2021〕23号)
2021-12-01 13:42  点击:2228
发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市政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11-30
生效日期:2021-1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4月19日市政府印发的《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1 总则······································································· 6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6

1.2 适用范围·························································· 6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6

1.4 工作原则·························································· 7

1.5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8

1.6 应急预案体系··················································· 8

2 组织指挥体系··························································· 9

2.1 领导机构·························································· 9

2.2 专项指挥机构·················································· 10

2.3 现场指挥机构·················································· 10

2.4 专家组··························································· 10

3 监测预警································································ 10

3.1 风险防控························································ 10

3.2 监测······························································ 12

3.3 预警······························································ 12

4 应急响应································································ 14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14

4.2 先期处置························································ 16

4.3 分级响应························································ 16

4.4 指挥协调························································ 18

4.5 处置措施························································ 19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1

4.7 应急结束························································ 22

5 恢复与重建····························································· 22

5.1 善后处置························································ 22

5.2 调查与评估····················································· 22

5.3 恢复重建························································ 23

6 应急保障································································ 24

6.1 应急队伍保障·················································· 24

6.2 社会秩序保障·················································· 25

6.3 财力保障························································ 25

6.4 物资装备保障·················································· 25

6.5 医疗卫生保障·················································· 26

6.6 交通运输保障·················································· 26

6.7 通信保障························································ 26

6.8 公共设施保障·················································· 26

6.9 科技支撑保障·················································· 27

6.10 法治保障······················································ 27

7 预案管理································································ 27

7.1 预案编制························································ 27

7.2 宣传与培训····················································· 28

7.3 预案演练························································ 29

7.4 预案备案························································ 29

7.5 预案评估与修订··············································· 29

7.6 责任与奖惩····················································· 29

8 附则······································································ 30

8.1 名词术语解释·················································· 30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 30

附件

1.西安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31

2.西安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简图······························ 34

3.应急工作组编成模式··········································· 37

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全市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市,需要本市应对的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及电力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考虑不同人群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心理伤害。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关口前移,做到常态防灾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把问题解决到基层,把矛盾化解在一线,把隐患消灭在萌芽。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多方联动、属地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4)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法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5)公开信息,引导舆论。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科学研判事态发展,认真回应社会关切,适时消除不良舆情,正确引导群众认知事件。

1.5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市级层面突发事件应对由高到低按照Ⅰ级、Ⅱ级、Ⅲ级组织响应。其中,Ⅰ级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由市政府组织应对;Ⅱ级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应对;Ⅲ级响应由市级部门组织应对。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为应急预案执行提供支撑的行动方案、工作手册、资源保障方案等均属于应急预案体系范畴。

1.6.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与修订。

(2)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专项处置方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与修订(见附件1)。区域性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单位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应急预案,属于专项应急预案范畴。

(3)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级部门负责编制与修订。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是根据相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的现场工作方案、列表、网络图、处置措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

1.6.2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全面组织、协调、指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级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实施抢险救援、警戒管制等处置措施;做好队伍、物资、通信、交通等方面的应急保障;落实保险理赔、抚慰抚恤、环境恢复等后期处置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一般设置总指挥1人,副总指挥1至2人,专项指挥部通常由办公室和常设应急工作组组成,主要负责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专项指挥部领导下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组织、指挥、协调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建立指挥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等应急工作组。

2.4 专家组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应急管理顾问、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管理专家库以及部门(行业、领域)专家队伍的统筹和建设,鼓励支持应急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为依法、科学、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风险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机制。

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和源头治理,完善相关制度,运用科技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创新方式方法,按照风险管控的有关规定,对各类风险源与风险区域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动态分类、分级管控的风险清单库,提出具体管控措施。对各类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于一般风险要防止演变升级;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督导风险点及危险源所属单位制定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对于区域性或分散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大风险排查和防控的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风险防控综合能力。

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各类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开共享风险信息。对涉密等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当风险可能危害毗邻或相关地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防控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清单库所列风险进行定期评估,每年年底前,将当年风险评估情况和下一步风险防范措施,报送市政府。

3.2 监测

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监测预警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动态监控”的原则,明确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监测手段,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发布格式和程序,建立监测预警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各行业(领域)监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明确监测区域、重点、频次和要求等,形成监测结论,提出应对建议。健全监测预警队伍,合理配备监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完善监测预警网络体系,提供必要的监测设备和系统,落实网格化、数字化、专业化监测管理手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从高至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的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3.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政府及其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形成预警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向当地驻军、中央和省上驻地企业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及时报告通报预警信息调整变化情况。经分析评估,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应按程序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报告和通报预警信息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幼等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及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强制性、防范性、保护性、建议性”等预警措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1)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加大信息传递通报力度。

(2)增加检查观测、会商研判频次,为预警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调整应急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检查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部署到可能受影响区域。

(4)加大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公共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5)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预警信息传递的范围和频次,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7)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政府及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的各个环节。有关专业机构、公安机关、卫生医疗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途径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和终报的程序组织报送。首报要快,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安全监督员、网格管理员等基层信息员队伍的作用,扩大和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续报要详,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要持续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报要实,各级政府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形成专报,向上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无法立刻判明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重大信息、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的发展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域时,应向相邻地区通报情况;突发事件处置涉及驻市单位,应向其通报;需要向军队通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殊情况下,突发事件信息可以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属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救援力量的引导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政府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培训教育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 Ⅲ级响应

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级别,根据研判结果,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启动市级Ⅲ级响应,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迅速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做出研判,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协助属地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工作指导小组或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积极组织联防联控和应对行动,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响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4.3.2 Ⅱ级响应

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级别,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共同处置并调动市级主要应急资源和力量等条件时,启动市级Ⅱ级响应,成立专项指挥部,由市领导担任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应迅速健全完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体系,必要时,建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专项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科学指挥编组方式,依法依规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本级主要领导和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突发事件处置资源力量和响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4.3.3 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当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继续补充应急资源和力量,或突发事件达到重大以上级别,启动市级Ⅰ级响应。Ⅰ级响应应在专项指挥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全面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搭建功能齐全的应急指挥专业场所,加强应急指挥与协调的力量,全力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提出请求支援的意见建议等。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事发地政府应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等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4 指挥协调

4.4.1 组织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上级政府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科学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上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和应对工作需要,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指挥或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4.2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精准施救”的要求,建立精干、专业、高效的应急工作组,明确责任与分工。现场指挥部设立要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实际,视情况将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划分为核心处置、安全警戒和外围管控等区域,并具备力量集结、物资收发、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和专业处置等基本条件,接受上级指挥部和专业指导组的业务指导。现场所有应急力量应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现场处置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4.4.3 协同联动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协同联动规定,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

联动单位负责人参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应加强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力量的沟通与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区域、行动路线、工作程序等事项。必要时,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协议,重大事项和任务调整须经指挥长同意。处置救援结束,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交通、工信、发改、消防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等应优先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力量。现场处置的各种救援力量,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 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规律、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明确和细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相关措施。

4.5.1 当发生滑坡、泥石流、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应制定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针对自然灾害的特点,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2)针对自然灾害实际情况,应明确信息报送、监测预警、力量调动、现场救援、个人防护等应急处置措施。

(3)组织处置时,应明确灾情统计、交通管制、舆情管控、人员营救与安置、设施抢修、生活救助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措施。

4.5.2 当发生火灾、爆炸、泄露等事故灾难时,应制定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针对事故灾难的特点,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处置救援与警戒防护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2)针对事故灾难处置与救援的实际情况,应明确信息报送、先期处置、专业应对、精准救援、协同联动等应急处置措施。

(3)组织现场处置与救援时,应明确危险源管控、交通管制、人员撤离、舆情管控、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措施。

4.5.3 当发生传染病疫情、中毒、信访维稳、恐怖袭击等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制定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危害与影响,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预防与控制、防护与救治、维稳与处置等应急处置措施。

(2)针对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与救治的实际情况,应明确信息报送、基层防控、医学观察、防护救治、溯源调查、社会参与等应急处置措施。

(3)针对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实际情况,应明确交通管制、强制隔离、物品查验、封锁现场、警力调动、协同指挥等应急处置措施。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会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市政府新闻办或专项指挥部组织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属地政府和市级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应,报请党委宣传部门或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同意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专项指挥部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其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由宣传、网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情应对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应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向事发地政府及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必要时,属地政府要继续对事发地加强监测,直至危害全部消除后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置救助、征用补偿、保险理赔、抚慰抚恤、法律援助、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抚恤,并提供心理辅导及法律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结合突发事件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经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向市政府报告。

市级相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后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突发事件评估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案管理、信息报告、指挥协调、专业处置、应急救援、协同联动、应急保障、安全防护等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注重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具体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 由区县政府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建立政府主导、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恢复重建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受灾地区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并及时将恢复重建相关意见建议报上级政府,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是本市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与救援处置任务。

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是本市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水务、工信、发改、气象等部门和市属相关企业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全市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支援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与应急救援职能。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市专业应急队伍,突出专业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市级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专项指挥部根据需要调用专业应急队伍。未能及时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行业、领域)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共享机制。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本市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属地政府统筹规划,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的灾害信息员、安全监督员、网格管理员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由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调用。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志愿者服务平台,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社团组织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

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是本市突发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撑力量,由政府及其部门组建与管理,专项指挥部调用。

6.2 社会秩序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相关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秩序。

6.3 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组织、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应急保障、培训宣传、力量建设、装备配置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6.4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部门应制定物资装备调整、补充、更新工作计划,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发改、工信、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合理部署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源,开展卫生应急人员技能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和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协调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运输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

6.7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8 公共设施保障

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可以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转。

6.9 科技支撑保障

强化应急装备科学技术支撑,建立健全西安市应急指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处理、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工作。

6.10 法治保障

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恢复重建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环节的法规、规章,为依法应对、科学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撑和保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保险理赔、征用补偿、社会动员等有关工作的制度建设。

7 预案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宣传培训、演练、备案、评估、修订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明确。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应急组织体系及突发事件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7.1 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对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进行指导和衔接。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负责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和衔接。各级政府根据上位预案体系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时,要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成立风险分析评估组、预案编制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须在开展公共安全研究、区域(行业)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在编制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

7.2 宣传与培训

政府及其部门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工作,将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发布后,各部门应积极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准备、应急与响应、自救与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活动。应急演练应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评估、持续改进四个步骤进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市政府下达应急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部门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应急演练由其组(执)委会下达应急演练计划,由其安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由其组成机构及部门分别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选择预案相关内容组织演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4 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修编牵头单位及市级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修编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抄送。

7.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当遇有应急预案执行或重大应急演练活动实施,须组织应急预案评估,通过分析评估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科学性,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6 责任与奖惩

建立健全预案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等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0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西安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序号

应急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自然灾害类(8个)

1

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2

西安市抗旱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3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4

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5

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6

西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7

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8

西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事故灾难类(20个)

9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10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11

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12

西安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3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4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5

西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消防救援支队

16

西安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建局

17

西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化旅游局

18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19

西安市校园事故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20

西安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21

西安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22

西安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工信局

23

西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24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25

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26

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市城管局

27

西安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市城管局

28

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市水务局

公共卫生事件类(8个)

29

西安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

30

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

31

西安市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

32

西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33

西安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34

西安市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35

西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

36

西安市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社会安全事件类(11个)

37

西安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

市公安局

38

西安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39

西安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网信办

40

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41

西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金融工作局

42

西安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外办

43

西安市突发舆情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44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45

西安市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委

46

西安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物局

47

西安市涉及秦岭生态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秦岭保护局

 附件2

西安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简图

附件3

应急工作组编成模式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通常可由办公室和常设应急工作组组成,即“1+6+N”的指挥编组模式。

“1”指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管理局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息汇总、会议组织、督促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6”指常设工作组,由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指导组组成。

(1)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宣传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

(6)专家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专家的调用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N”指临设工作组,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警戒防控组、涉外协调组、交通查控组、市场监管组、基层防护组、执法检查组、信息保障组、环境检测组、气象保障组、监督检查组和人力资源组等组织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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