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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药品监管体系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工作的通知 (晋药监办函〔2021〕123号)
2021-11-11 13:18  点击:1109
发布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晋药监办函〔2021〕123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生效日期:2021-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提供优质的监管效果和服务质量,持续增强行政相对人、政府机关、社会公众等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提升行业监管良好形象,保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药品)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我局现将开展药品监管体系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查时间

2021年11月10日-22日

二、调查对象

社会公众、政府机关、业务对口厅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相对人及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调查程序

1、各单位(部门)识别本部门的内部和外部服务对象,确定调查对象,向办公室报备后,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

2、各单位(部门)及时收回《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并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测算。

3、机关党委负责相关处室在行使药品监管过程中廉洁执法方面的满意度信息的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应单位(部门)。

4、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心负责收集省局网站上有关服务对象在药品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满意度方面的评价信息,并反馈相应单位(部门)。

5、办公室负责人大、政协会议征求代表的意见,提案、议案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访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应单位(部门)。

6、各单位(部门)形成《服务对象满意度分析报告》,报办公室。

7、办公室统一汇总各单位(部门)的《服务对象满意度分析报告》,形成省局的《服务对象满意度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印发各相关单位(部门)。

四、工作要求

1、《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由固定选题和自由选题两部分组成,共10题。固定选题(1-5题)由省局办公室统一提出,自由选题(6-10题)由各单位(部门)根据监管职能和调查对象的特点自行提出。

2、各单位(部门)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原则上覆盖面达到100%,份数不得少于应调查对象的30%。

3、各单位(部门)《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收回率应达85%以上。

4、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测算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类别进行统计,90分及以上为满意,80-89分为基本满意,80分以下为不满意,测评结果按照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50%)、现场检查廉洁从政征求意见表(30%)、其他途径收集(20%)三项指标进行测算。

5、《服务对象满意度分析报告》要素包括时间、调查对象名单、调查方式、测评结果(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现场检查廉洁从政征求意见表、其他途径收集三项指标得分情况及测评结果)、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原因分析、整改措施。

6、各单位(部门)请于11月12日16:00前将调查对象名单及比例交至办公室。11月22日18:00前将收回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分析报告》(纸质版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电子版)一同报办公室。

联 系 人:赵湘    联系电话:8383500

电子邮箱:105456346@qq.com

附件: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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