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11-10 12:40  点击:678

根据《关于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21〕954号)的要求,经专项清理,并征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缺少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依据,应被废止。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环规[2021]4号)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内市监综字〔2021〕48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