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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1号)
2010-11-01 09:22  点击:235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1号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0-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款)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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