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推动燃气管道安装和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现对《目录》范围内燃气管道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燃气管道源头质量安全把关
燃气管道建设或安装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管道时要确保管道质量安全可靠,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办理施工告知,并主动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施工过程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后存档的相关技术资料要准确、有效、完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执行监督检验工作,督促监检人员严把关键点控制关和资料审核关,严格控制安装监督检验质量。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管道,不得交付使用。
二、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管道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全面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年度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处置巡线和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做好闭环管控。加强抢险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并定期演练,不断提高管道检测和评估的能力水平,确保安全运行。要自觉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使用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燃气管道。要全面摸排梳理本单位在用燃气管道法定检验情况,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并做好检验配合工作,对检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加强检验检测技术保障
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公益性保障作用,依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和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开展定期检验工作。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定期检验等能力建设和技术研究,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对企业依法申报的定期检验要及时安排,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检验。鼓励大型有条件的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取得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资质并在核准范围内依法开展检验活动,确保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加大对燃气管道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督促燃气相关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五、加强燃气管道数据库建设
各设区市要梳理辖区内燃气管道信息,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检验机构要明确管道的检验结论和下次检验日期,梳理完善后依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在线燃气管道数据交换规范》(附件),上传入库至“浙江省特种设备在线”系统。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特种设备处陈国杰,电话:0571-8976143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