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强化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
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试行)
为强化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效果评估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规范实施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由市生态环境局(不含各分局,下同)负责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下同)效果评估报告,其监测质量监督工作(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按本指引执行。
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其质量监督主要由各分局视情组织,可参考本指引。
市生态环境局抽取分局评审的部分报告开展质量监督时,按本指引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制定统一的质量监督办法,明确质量监督结果评价方法,使监督工作和监督评价有据可依,确保对不同监督对象的公平管理,确保监督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二)分级分类。根据报告评审部门,实施分级监督,由评审部门承担主要监督责任。对污染风险大的地块,实施重点监督。
(三)强化震慑。按照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特点,设定多种监督方式,从多个角度、多个时段、多个场所开展监督。采用监督方式不确定、监督时间不确定的模式,对被监督单位形成震慑。
(四)提速增效。建立事前登记、过程监督的管理机制。质量监督工作尽量与监测工作同步开展,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即时提出并督促整改,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节省后期评审时间。
三、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效果评估的质量监督工作,委托技术机构提供质量监督技术服务。
受委托提供质量监督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根据任务要求实施质量监督具体工作,需回避与其机构有利益相关的地块。
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广州监测站”):对与技术机构有利益相关的地块监测工作实施质量监督;对技术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质量监督中涉及监测技术问题的争议进行裁定。
四、监督对象
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分析的地块和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的地块,100%实施质量监督;对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分析的地块,一般在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完成评审后抽取部分实施质量监督。
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地块为重点监督对象:
(一)重点行业企业曾用地: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造船、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的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的用地。
(二)污染事故地块:曾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块。
(三)其他地块:需要加强关注或公众关注度较高等的地块。
五、质量监督方式
质量监督主要围绕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代表性、溯源性和真实性开展。
对土壤监测的质量监督方式主要包括:采样现场监督检查、密码平行样分析、平行样抽测分析、留样复测、现场采样复测、实验室监督检查。技术机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合理增加其它方式,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使用无人机拍摄监控和远程网络视频等辅助手段。
对地下水监测的质量监督,结合土壤监测的质量监督采取合适措施。
六、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分析的地块和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的地块
1. 填报“广州土壤”APP
在每轮实际监测前5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下同),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调查、评估单位通过“广州土壤”APP如实填报地块相关信息,并在采样期间滚动更新未来7天的采样计划。填报内容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历史上存在过的工业企业类型、用地规划用途、项目当前进展环节和计划采样时间等。
技术机构直接通过“广州土壤”APP获取监督对象信息。如因填报信息不及时或内容不实、错漏等影响质量监督和评审工作,由填报单位负责。
相关报告在评审过程中提出补充监测要求的,也需按上述要求填报相应信息。对补测时间紧迫确无法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填报信息的,应及时填报并向技术机构电话说明。
2.开展监督工作
(1)监督流程
质量监督在监测工作过程中或完成后及时实施。具体流程见图1。
(2)监督方式选择
技术机构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质量监督,其中重点监督对象地块需采取至少两种方式。各类质量监督方式选择见表1。
(3)监督过程技术要求
质量监督实施过程的技术要求和监督结果判定规则按附件1执行。
(二)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分析的地块
1.抽取监督地块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完成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市生态环境局从完成评审的地块中,抽取部分地块,交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2.开展监督工作
(1)监督流程
质量监督一般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完成后实施。具体流程见图1。
(2)监督方式选择
由技术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1~2种方式实施质量监督,一般采取采样复测、留样复测和实验室监督检查方式进行监督。
(3)监督过程技术要求
质量监督实施过程的技术要求和监督结果判定规则按附件1执行。
表1 质量监督方式选择
监测工作所处阶段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级组织评审) 质量监督措施 |
治理修复效果评估 质量监督措施 |
监测工作实施中 |
a.采样现场监督检查 b.密码平行样分析 c.平行样抽测分析 d.留样复测 e.实验室监督检查 |
a.采样现场监督检查 b.密码平行样分析 c.平行样抽测分析 d.留样复测 e.实验室监督检查 |
阶段性完成监测工作 |
已完成的工作: a.采样复测 b.留样复测 |
已完成的工作: a.基坑清挖效果采样复测 b.修复土采样复测 c.留样复测 |
下一阶段监测工作: a.采样现场监督检查 b.密码平行样分析 c.平行样抽测分析 d.留样复测 e.实验室监督检查 |
下一阶段监测工作: a.采样现场监督检查 b.密码平行样分析 c.平行样抽测分析 d.留样复测 e.实验室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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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工作已全部完成 |
a.采样复测 b.留样复测 c.实验室监督检查 |
a.基坑清挖效果采样复测 b.修复土采样复测 c.留样复测 d.实验室监督检查 |
区级组织评审项目实施事后监督 |
a.采样复测 b.留样复测 c.实验室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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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地下水监测主要结合土壤监测的质量监督实施。 |
图1 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
七、质量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
技术机构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其对监测结果的影响程度,分类处理:
(一)所发现问题不影响监测数据和结果的
对于当场可完成整改的问题,由技术机构现场提醒被监督单位纠正并记录;对于当场无法完成整改的问题,由技术机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二)所发现问题可能影响监测数据和结果的
由技术机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必要时报请广州监测站开展联合监督。
(三)所发现问题涉嫌监测数据和报告弄虚作假的
由技术机构保存证据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由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技术机构指出的问题(当场整改的除外),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问题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问题阐述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和验证、相应的佐证材料等。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由技术机构在质量监督报告中如实反映。
八、质量监督结果反馈与应用
(一)技术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情况编写质量监督报告,一般每个地块一份质量监督报告,于相应地块质量监督工作全部完成后按要求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广州监测站。对修复效果评估项目阶段性验收等情况,可视实际情况分阶段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给出质量监督结论,视实际情况以“通过”、“原则通过”或“不通过”等表述,表述参考样式见附件2。
(二)技术机构以检查结果单形式向被监督单位反馈质量监督结果,可视被监督地块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一次或分多次出具检查结果单,以方便被监督单位及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申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时,应在检测报告材料中附技术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单。
(四)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关注质量监督结果。被监督单位对存在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关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
(五)对各分局负责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将质量监督结果转相应分局。分局应根据存在问题情况,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对质量监督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分局可督促责任人修改或重新编制报告,并重新报送评审。
(六)市生态环境局视情通报质量监督情况,包括未按要求填报“广州土壤”APP的情况。对确认存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九、其他
(一)技术机构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地块存在未停止生产等不符合调查规定情况的,现场记录并在质量监督报告中反映。
(二)技术机构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地块开工建设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线索。
(三)对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分析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调查单位仍需在每轮实际监测前5个工作日以上通过“广州土壤”APP填报信息并滚动更新。相关信息供市生态环境局掌握全市调查工作情况,并供各分局评审工作使用。
(四)自实施之日起,向我局申请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其质量监督按本指引执行。此前已提交的报告按原有关要求执行。
本指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国家或广东省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