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署办函〔2021〕46号)
2021-09-26 18:10  点击:214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办函〔2021〕46号
发布日期:2021-09-24
生效日期:2021-09-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工作部署,2017年底海关系统全面建立起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有效提升了海关系统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贯彻落实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近期办公厅组织完成总署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修订工作,形成了《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总署机关主动公开。请署内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公开主体责任,按时、按要求做好《目录》中本部门承担事项的主动公开,不遗漏、不延误、不打折扣。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梳理和反馈《目录》需调整的情况,按照总署统一安排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二、组织修订直属海关基本目录。请各直属海关依据《条例》、本部门“三定”方案以及本关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参照《目录》样式,修订编制直属海关本级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于2021年11月底之前在本关网站对外发布。在网站发布时,还应将目录事项与本关网站对应的栏目、信息关联,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三、持续推进海关政务公开深度和广度。各级海关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做好基本目录事项主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健全双向沟通机制,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在当前开展基层海关政务公开标准化过程中,要继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以企业群众办事服务的痛点、难点为切入点,借鉴地方和其他部门的成熟经验,既要逐步推进工作基准的统一,更要加强公开渠道、方式、手段的创新,坚持以实求实,力求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pdf

网页发布版(带网址链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北高新区分局开展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上一篇: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