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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1〕122号)
2021-08-10 16:27  点击:1122
发布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辽卫办发〔2021〕122号
发布日期:2021-08-10
生效日期:2021-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精神,现将我省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改革事项落地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取消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丙级资质认可,优化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等行政许可的审批服务。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7号文提出的改革举措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任务,抓紧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确保相关政策全面落实,让相关企业及机构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认真做好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

(一)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改革衔接工作

1.省卫生健康委已按照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一级,并为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发了新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再标注甲级、乙级、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自2021年7月1日起,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2.省卫生健康委已下发《关于做好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1〕26号),取消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环节,取消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在新的规章制度颁布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事项,严格按照既定的资质认可程序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进行受理和技术评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到期前,已按照规定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但因疫情原因中止现场技术评审的,在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做好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

从2021年7月1日起,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省卫生健康委已通过“省政务服务审批系统”对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流程,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审批时限和申请材料要求开展工作。已成立独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其改革事项有关要求,有效提高审批效率。

三、放管结合,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评估检查。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针对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将委托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技术评审现场不再组织该项目考核。

(二)加强质量监测。省卫生健康委将结合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职业卫生检测能力比对、放射卫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等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科学研判总体形势。针对突出问题,通过集中点评、业务培训、技术帮扶、约谈、督办整改等途径,督促机构立行立改,不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及能力。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通报制度。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和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要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举报核查等手段,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含跨省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资质认可机关。

四、优化服务,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管理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开职业健康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以及办理结果,做好政策解读和咨询答复,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要督促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技术服务报告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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